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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贸易司关于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建设进度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 |
发文日期:2005-12-20 | 生效日期:2005-12-20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各入围集成商,各统一采购设备(软件)供货商:
根据南昌会议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建设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供货商和集成商填报的基础上,我司对项目单位统一采购设备(软件)货款和集成商工程款付款情况进行了汇总(见附表一、附表二),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督促有关项目单位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对付款执行不好的地区,我司将给予通报批评。
二、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要组织2005年项目单位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信息系统建设方案,参照招标文件范本并结合市场实际编制招标文件,切忌照抄范本。
三、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和各集成商要按照附表二进度要求做好2003-2004年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对进度慢的省(区、市),我司2006年将暂缓安排其项目。 集成商要加快进度,针对所中标市场的业务流程和管理模式,精心设计,认真施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至2006年1月底,完成基本验收工作(包括基础建设、应用系统安装等,由于甲方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除外)的项目要求达到一半以上。2006年2月15日前,集成商要将项目总体执行情况报告我司(需附验收报告或所中标市场出具的意见)。对完成不好的集成商,我司将限制其参加新项目投标。
四、允许项目单位和集成商对中标设备的型号、规格和技术参数做适当变更,供货商要根据与中标产品的比价调整价格;另外,对价格下降幅度比较大和被新产品替代的中标设备,也要及时调整价格。 (一)对于LED显示屏,项目单位若认为中标厂商不能做到及时供货或提供所要求规格的产品,可向我司提出书面意见,经我司审查同意后,可以从另外一家中标厂商采购。
(二)项目单位或集成商如发现品牌、型号、规格、性能相同的产品,统一采购价格高于市场销售价格,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经我司同意后可自行采购(订货合同复印件需报我司备案)。
(三)项目单位及时支付了货款,但供货商没有按合同约定期限供货的,或虽然供货、但没有及时进行安装调试的,项目单位或集成商可提供质疑书面证明,我司将视情况给予扣除其履约保证金直至取消其中标资格等处罚。
(四)针对信息系统设备更新换代快的情况,供货商可随时向我司提出对中标设备的换型、调价申请,经我司组织专家评审后公布。供货商要按公布后的产品型号、价格组织供货。
五、按照自愿的原则,项目单位可委托集成商代理与供货商签定采购合同和支付货款。
六、2005年项目所需要的信息系统主要设备,由项目单位或集成商直接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主要设备(软件)统一招标结果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4]1864号)公布的中标单位签定采购合同。其中部分统一采购设备(软件)付款条款,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部分统一采购设备(软件)付款条款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5]1679号)文件执行。 2004-2005年项目所需要的检验检测设备,由项目单位直接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003年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检验检测系统主要设备统一招标结果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5]97号)公布的中标单位签定采购合同。我司将根据中标单位与项目单位实际签约和供货数量情况,确定是否重新招标。
七、为便于联系,请各省(区、市)按附件三表格要求填报2004-2005年项目单位有关情况,并将电子邮件发给我司。 此文件及上述的其它文件均可从我委公共网“经贸司”网站下“流通业发展”栏目内下载(网址:www.ndrc.gov.cn)。
附件:
一、统一采购设备(软件)货款支付进度表(略)
二、项目总体进度及集成商工程款支付进度表(略)
三、2004-2005年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单位联系方式统计表(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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