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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国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陵府[2005]20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2-1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国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国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国家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国家投资我县的各类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专项资金,是指凡是国家投资,由我县支配管理使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国家专项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的国家专项项目资金(包括国债专项补助资金)。
(二)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支持拨付我县各单位的国家专项资金。
(三)国债转贷资金。

  第五条 国家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专款专用原则。国家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专项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效益原则。国家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国家专项资金的实施计划、支出管理
(一)使用国家专项资金的项目,县承担实施项目的单位要具体制订项目的实施计划、工程概算报县分管领导审阅。
(二)凡国家专项资金在该项目上使用支出在3万元(含3万元)以内的,由单位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使用。
(三)凡国家专项资金在该项目上使用支出在3万元以上的,由单位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报县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县监察、审计部门要在相关工作中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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