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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2005]90号文件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莱政办发[2005]4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2-1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6号文件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5]90号,努力降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不利影响对我市家禽养殖和加工企业造成的损失,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一)强制免疫疫苗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中央支持20%,其余省、市、区各负担三分之一。
(二)家禽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支持和地方财政负担。对疫点和疫区周围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家禽强制扑杀,并按每只10元标准予以补助,对20日龄以内的肉雏鸭、雏鸡每只补助6元,80日龄以内的蛋鸡每只补助8元。扑杀经费中央支持20%,其余省、市、区各负担三分之一。市财政对扑杀父母代种禽给予适当照顾。各区可根据财力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二、对家禽养殖和加工企业实行减免税收
(一)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
(四)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一)各金融机构要采取担保、抵押、质押、信用贷款等多种方式,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流通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信贷扶持,防止出现盲目收贷和提高信贷门槛等现象。对因疫情暂时出现资金 紧张的企业到期流动资金贷款,可办理展期手续,帮助其渡过难关。
(二)对疫情期间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企业,各银行要免收贷款罚息。
四、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从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境检验检疫费。免收我市省以下各级出台的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
五、对种禽生产给予支持
对父母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对父母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完善基础设施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受禽流感疫情影响较大,经营困难的父母代种禽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
对父母代种禽财政每套一次性补助15元,补助所需资金市财政负担50%,区财政负担50%.
六、扶持家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一)要逐步推进家禽业由分散饲养、畜禽混养方式向规模化、标准化饲养方式转变,大力发展家禽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在规划布局、建设用地、资金支持等方面市里给予继续扶持。
(二)市(区)财政要增加动物疫病综合防治投入,加大对家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区建设的扶持力度,对重点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防疫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
七、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一)对非疫区持有有效证明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任何地方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或采取封锁措施。
(二)对非疫区手续齐全的家禽及产品,公路、交通、铁路等运输部门不能拒绝承运。
八、确保养殖户和企业职工利益
(一)龙头企业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必须履行与农户签定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证农民的利益。鼓励企业在保本的情况下集中宰杀、加工、储存,帮助农户度过难关。龙头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保护养殖农户和职工权益情况的监督,并与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挂钩。
(二)充分发挥家禽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促进信息交流,开展教育培训,组织受损农户开展生产自救,切实解决好他们的实际困难。
(三)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或放假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企业在不能正常开工期间应给予职工适当生活补贴,共度难关。
(四)受疫情影响被企业裁减的职工,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将其家庭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莱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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