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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开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镇政办发[2006]2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2-28 | 生效日期:2006-02-28 |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市统计局《关于开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镇江市政府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关于开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统计局)
为加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根据市政府《关于改革统计管理体制实行在地统计的通知》(镇政发〔2005〕82号)和江苏省统计局《关于开展省辖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苏统〔2005〕50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部门统计是政府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部门统计在为各级政府制定宏观政策和进行行业管理方面提供了大量的统计数据,发挥了统计信息的重要作用。但是,在部门统计调查中,数出多门、重复统计、调查制度不规范以及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等现象依然存在。对此,我们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
要通过清理,规范部门统计调查行为,建立起统计调查管理的良好秩序;协调好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明确相互之间的分工与合作;逐步消除统计调查项目和内容的重复交叉,取消非法、违规的统计调查项目,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切实减轻调查对象的负担;全面掌握部门统计调查的项目内容和具体指标,努力实现信息共享;了解部门统计的需求和特点,为对部门统计进行统筹管理和科学定位提供依据。
二、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主要包括市委机关、市政府组成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垂直管理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开展调查的协会等机构。上述单位自2005年1月开展的旨在收集国民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情况,用于政府管理目的的各种统计调查以及制发的各种统计报表,为本次清理的范围。具体包括:
(一)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内的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已向国家统计局或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
(二)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已经国家统计局或地方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
(三)本部门制定、但未经批准机关备案或审批的系统内或系统外的统计调查项目。
(四)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市统计局负责统一清理。
三、方法及步骤
这次统计调查项目清理,采取部门自查与统计局审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以部门自我清理为主。各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的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小组,指定落实专人负责,确保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正常进行。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方案,对部门一年来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摸底登记。市统计局将对部门上报的需继续进行的统计调查项目逐一进行审核认定,并以正式文件函复各有关单位,同时向社会公布经审核批准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名单及有效期限。
清理工作从2006年3月初开始,至6月底前完成。各部门要合理安排时间和进度,确保清理工作如期完成。整个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共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6年3月10日至3月底),为自查阶段,由各部门组织人员自查自清;
第二阶段(2006年4月1日至5月31日),为填表申报备案阶段,由各部门填报《镇江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表》,并到市统计局办理申报及备案报批手续;
第三阶段(2006年6月1日至30日),为审核汇总阶段,市统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逐一进行审核认定或备案,并将清理审核结果正式函复各部门,同时编制全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库;
第四阶段(2006年7月底前),为统计调查项目公布实施阶段,由市统计局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镇江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目录”,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工作对规范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整合统计信息资源,促进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重要意义。由于清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专门机构和具体人员负责(人员名单、联系电话3月10日前报市统计局,电话:4427779),共同做好清查过程中的有关工作。
(二)严格依法行政。《统计法》明确规定,系统内调查项目要报同级统计部门备案,系统外调查项目要报同级统计部门审批。自2006年7月1日起,市统计局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系统内、外的统计调查项目(包括一次性的调查)实行审批和备案,切实加强对部门统计调查的管理和对统计业务的指导。同时要抓好制度建设,通过建立审批备案制度、有效期制度、调查项目公布制度、跟踪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统一管理。要加大督促检查的力度。对未履行法定的审批或备案程序以及擅自变更调查方案的部门统计调查,依法予以废止,并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要严格统计数据发布管理,防止数出多门。逐步建立统计信息新闻发布制度,由政府统计机构统一定期向社会发布镇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数据,以保证数据的准确性、权威性。
(三)做好清理工作总结。各地、各部门要对清理工作作出书面总结,总结内容包括清理工作开展情况、调查项目数、违规项目数、重新办理审批备案的情况等。部门总结报告6月15日前报市统计局。
(四)建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数据库系统。市统计局要在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的基础上,逐步建立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数据库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统计调查项目数据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内容(主要调查表式、主要指标解释)等。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数据库资源,分析,研究部门统计的特点与规律,逐步实现部门统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政府统计信息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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