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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2006-2010年内部审计工作发展的实施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浙司[2006]3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2-28 | 生效日期:2006-02-28 |
各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省劳教局,浙江警官职业学院,省属监狱、劳教单位:
一、物资采购比价审计 积极开展物资采购比价审计,建立公开透明的物资采购、采购监督和责任追踪等管理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单位采购物品的价值在一定数额以上,又不列入政府采购的物资,包括行政单位的办公设备、基建工程、服务项目,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原材料等,实行公开比价采购,降低采购成本。突出对采购系统各个环节的控制,即采购计划、招投标程序、供应商考察了解、合同签约等环节实施审计监督。要运用各种方法,如直接谈判法、比较分析法、成本核算法、网上查询法,市场调查法等,降低成本和费用。加大宣传力度,使物资采购成为内部审计必审项目。
二、基建工程项目审计 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根据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法规制度,按照“投资必审”的原则,工程竣工后要一律实施审计监督。条件具备的内审机构,可参与工程项目的考察和开标、评标、询标、决标等环节,监督关口前移;可深入施工现场,把牢工程量变更关,实施事中监督。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单位的基建项目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应由内审机构牵头,严把中介机构审计质量关,确保竣工决算的合法性与真实性。
三、内控制度审计 内控制度广泛地存在于各类经济组织和行政事业单位中,是单位为实现管理目标而形成的自律系统。为促进各单位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提高管理水平,防止错误和舞弊,内部审计机构要积极开展内控制度审计,重点对采购和付款、生产和成本、销售和收款、资产和投资等各项业务提出控制的建议,以维护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检查和评价有关内控制度,使会计信息真实可靠;使生产经营活动更经济、更有效,确保各项法规的遵循,确保各种风险在规范之内,确保发展目标的实施。内控制度审计可采用问题式调查表法,资产盘存随机抽查法等。审计人员应根据被审计单位情况,对调查内容作全部或部分的测试分析,并作重点审查。随着审计模式由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向以内部控制测评为基础的风险审计发展,客观上要求内部审计人员熟练掌握内部控制测评的技术和方法。
四、专项资金审计 内审机构要加大对专项资金的审计力度,监督各种专项资金合规、有效使用。司法行政机关内审机构要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增强责任感,确保专款专用。监狱劳教单位的内审机构要强化对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专项资金要按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明细核算,特别是基本建设资金、专用设备购置资金、修缮工程资金、增值税退还资金等,防止将专用资金未按规定用途违规使用或在无预算安排的情况下违规自行调整、越权增加新项目等。要逐步达到审计事后介入为事前介入,推动监督关口前移;要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审计向物资、劳务及项目效益等综合审计延伸,不断拓宽专项资金审计的领域。
五、经济责任审计 各内审机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要把审计结果与考察干部使用结合起来,列入干部考察的一个必要和有效的程序。逐步开展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的任中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积极探索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指标体系,着重对经济发展、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以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审计,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力求科学评价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评价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应从实际出发,避免鉴定式的抽象评价。审计评价应明确、具体,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审计评价应紧紧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相关经济责任进行,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不相关的经济责任不评价。
(二)审计评价应在审计事项范围内进行,与审计事项不相关的事项不评价。
(三)审计评价应依据审计查明的事实进行,证据不充分的事项不评价。
(四)审计评价应依据重要性原则进行,对一般性的问题可以不评价。
(五)审计评价既要实事求是反映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问题,又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其相关业绩,评价应避免相互矛盾。
六、法律服务机构注册审计 各市司法局的内审机构,要对法律服务机构注册前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审计的,要对审计结果进行检查、监督。根据部、厅等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审计法律服务机构年度财务报表,检查资产、负债和利润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促进法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合理支出,依法纳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通过对法律服务机构内部提成、分配的审计,从宏观上提出切合实际的意见和建议,为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管理和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七、财务收支审计 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是审计工作的基础。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重点检查预算资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财政法规的规定;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及会计核算工作的真实、合法性。
对企业经营的财务收支审计,重点是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企业制定的各项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企业一定时期内拥有的资产、债务、营业收入、生产、销售成本、期间费用、其他业务支出及其分配等情况的真实、合法性,是否存在为完成年度责任制人为调节利润的行为;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等情况。
八、审计调查 审计调查作为一种审计工作的重要补充,在内审力量不足的情况下,有利于审计监督的覆盖面。审计调查反映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审计调查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发现问题,揭露问题,更重要的是为了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因此,审计调查比较适合在内审实践中运用。各内审机构要总结经验、创新调查方式方法,推动内部审计调查的发展和完善。
九、经济效益审计 效益审计是对一个单位利用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进行评价。通过效益审计,促进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强化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社会和其他活动的审核、检查和分析,对被审计事项的合理性、有效性、经济性作出鉴定,促使被审计单位优化资源配置和整合,不断提高社会和经济效益。内部审计要实现财务收支审计和效益审计并重,逐年加大效益审计力度,并以效益审计为主的审计方式。效益审计要以揭露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浪费和资产流失为重点,促进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维护资产安全。
十、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是保证审计质量的关键所在。要使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逐步达到按内部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实现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职业化,保障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防范审计风险,促进内部审计组织自我完善和发展。
浙江省其他机构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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