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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赤政办字[2005]2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3-09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市财政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428 号)精神,组织制定的《2005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已经赤峰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以及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行为,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采购的行为。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四、采购项目资金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

  五、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所有工程采购项目,都要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履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招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自治区、赤峰市有关工程招标规定组织实施。其他零星工程和装饰维修改造工程的采购活动,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自治区、赤峰市有关政府采购规定组织实施。

  六、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和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或未按要求编报的,财政部门不予下达年度部门预算;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履行采购程序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采购资金;年初应列而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年度执行中不得安排采购。凡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套取采购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八、年度执行中,《目录》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赤峰市财政局另行发文。

  九、各旗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目录》制定该地区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报赤峰市财政局备案。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九日

  2005 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通用采购项目:
  1.土地
  2.建筑物:办公用房、其他建筑物
  3.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机、摄影摄像器材
  4.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及外部设备、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5.通信设备
  6.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
  7.印刷设备
  8.办公家具(批量1 万元以上)
  9.电梯
  10.锅炉
  11.交通工具:小轿车、越野汽车(吉普车)、客车、卡车、其他公务通用车辆
  12.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其他物资
  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
  1.医疗设备、器械
  2.计划生育设备
  3.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4.地震设备
  5.消防设备
  6.农牧业机械设备
  7.林业、水利机械设备
  8.无线电设备
  9.气象专用仪器设备
  10.工程机械设备
  11.园艺机械设备
  12.环保设备及器械
  13.道路清扫设备
  14.执法部门专用设备和用品
  15.中央空调机组(含末端)
  16.教学、科研仪器及设备
  17.实验室设备
  18.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19.文艺设备
  20.灯光、音响设备
  21.体育设备
  22.专用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其他专用汽车
  23.执法部门制服
  24.农牧林防灾防疫药品和材料
  25.图书资料
  26.专用系统软件
  (二)工程类
  1.建筑物:公用房建设、住房建设、其他用房建设、文教、卫生、音乐、体育等公益设施建设、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其他建筑设施建设
  2.市政建设工程:市政道路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自来水输水工程,集中供暖、供热、供气工程
  3.改造维修装饰工程
  4.环保、园林绿化工程:污水处理、市政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工程、荒山绿化、天然林保护、防沙工程
  5.水利防洪工程:河道疏浚工程,大坝、水库、闸门、泄洪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江河、湖泊治理工程
  6.交通运输工程:公路、桥梁、涵洞
  7.其他工程
  8.工程监理、工程设计
  (三)服务类
  1.通用软件
  2.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和维护
  3.系统集成及网络建设
  4.印刷
  5.车辆保险、加油和维修
  6.会议:一、二、三类会议
  7.培训:各类培训
  8.办公用房租赁
  9.中介服务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采购项目预算资金达2 万元(含2 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政府采购范围,应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40 万元(含40 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工程类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7 号)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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