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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05年电视剧生产数据统计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12-07 | 生效日期:2005-12-07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中央电视台,解放军总政艺术局:
请各省级管理部门做好所辖区域相关机构2005年度电视剧数据的统计工作,并根据以下要求逐项统计上报:
1.发证数量:本省已审查通过并颁发发行许可证的剧目情况,请按照总局内部明电(广发明电〈2005〉87号)规定,在2006年1月10日前报送电视剧司综合处,逾期申报的单位不予受理。报送时需附全年《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2.播出数量:本省(区、市)电视台和省会市电视台年度所有频道电视剧播出总量(部数、集数),以及首播剧的播出总量(部数、集数)。
3.广告数量:省电视台和省会市电视台年度电视剧广告收入的总额及其在全台广告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
4.省级电视台、省会市电视台2005年度用于购买电视剧的资金总额。
5.制作数量:本省所辖各电视剧制作机构(含甲种证、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2003年度和2004年度两年内批准并获立项的电视剧总量,以及其中已制作完成(包括正在制作的)的分别有多少部集、兑现完成的比例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中央电视台、解放军总政艺术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除第1项以外,其它各项请于2005年12月10日前将相关数据报总局电视剧管理司。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200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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