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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国道108线绵阳次费由德阳白家堰收费站代收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川交发[2006]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01-26 生效日期:2006-01-28
 

绵阳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绵阳市国道108线岔道收费站与德阳市白家堰收费站联合收费的请示》(绵交发[2005]289号)收悉。国道108线岔道次费站经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川交公路[2004]151号文)批准设立。鉴于该站与国道108线德阳段白家堰收费站站距较近,按照国家有关收费站设置的要求,两站实行归并,具体事宜批复如下:

  一、国道108线绵阳市岔道次费站归并到德阳市白家堰收费站,由该站代收进出绵阳城区的车辆通行费次费。

  二、德阳籍车辆进出白家堰收费站不收取次费,德阳籍车辆在经过绵阳市其他次费站时,仍按川交公路[2004]151号文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次费,不能出示有效次费的车辆按规定补交。

  三、代收次费时间从2006年1月28日起执行,届时撤除绵阳市国道108线岔道次费站及收费设施。

  四、代收的票据使用绵阳市车辆通行费次费票据,具体票据领用、管理和资金清分由你市与德阳市商定。

  五、代收车辆通行费次费标准按川交公路[2004]151号文规定执行。

  六、要求认真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制定详细方案,确保收费工作顺利进行。

四川省其他机构
2006年0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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