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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淮政发[2006]3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2-28 | 生效日期:2006-03-01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淮安市政府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淮安市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适应城市建设的新情况,进一步加快建设大城市的步伐,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总体规划中清河区、清浦区范围内新建、翻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包括私人住宅建设),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统一收费。建设工程项目涉及的所有收费,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建指挥部办公室收费中心(以下简称城建收费中心)集中缴纳。未按规定缴费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减免的,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证照相关手续。 城建收费中心实行集中统一收费后,原收费单位实行零收费。原收费单位委托城建收费中心集中领取财政票据、集中收费,由物价部门负责换发统一的收费许可证。具体的收费项目是指省以上有权部门批准的涉及建设工程的各种规费,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为准(具体项目见附件)。
第四条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办法如下: (一) 配套费征收标准
1、住宅类:按105元/m2收取配套费;
2、生产性建设工程,按20元/m2收取配套费。生产性建设工程指用于工业生产的厂房,不含为生产服务的办公、科研、食堂等辅助设施;
3、营业用房建设工程,按105元/m2收取配套费。营业用房包括商业用房、宾馆、招待所、服务性设施、文化娱乐设施、金融设施及住宅区内的营业用房;
4、行政办公和其他建设工程按105元/m2收取配套费。其他用房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用房等;
5、临时性建设工程按30元/m2收取配套费。
(二)配套费减免规定
1、凡符合下列之一情形的建设项目,可免缴配套费:
(1)市政公用设施:道路、桥梁、航道、雨污水管网、排水河渠闸(泵)站、公交场站、路灯、园林绿化、环卫设施、码头,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电、邮政、公路、铁路、公共地下人防工程、通讯工程、供热工程、居民燃气供应工程、污水处理工程;
(2)由财政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
(3)国防军事设施:用于军事目的的工程建设及部队相关的办公用房,军官、士兵集体宿舍,仓库等军队营房;
(4)教育设施:用于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公办中小学新建、翻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教职工宿舍和学生公寓除外);
(5)文化设施: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群艺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影剧院、新华书店、文化广场等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项目;
(6)民政福利设施:兴办非盈利性质的养老院、社会福利院、收容遣送站等;
(7)每年经市政府确认的重点扶持企业的技改项目(绿卡工程);
(8)每个社区居委会在所辖社区内自建或自购办公、活动用房,在200m2内建筑面积免收或抵冲配套费。
2、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适当减免配套费:
(1)教育设施:高校、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中、技校(含职业中学)、幼儿园等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及其配套设施一律按50%收取。建设学生公寓及教工集体宿舍按50%收取。
(2)部队建设的军官家属宿舍按60%收取(生产、经营性项目全额缴纳);
(3)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根据年度批准计划,以实际投资额和开工面积,按50%收取配套费;
(4) 市属、区属医疗单位(不包括企事业单位内部医院)的医疗及附属用房按50%收取;
(5)经规划局审批的中高层和高层建设项目,1-6层全额缴费,7-9层按50%收取配套费,10层以上按30%收取配套费;
(6)在土地挂牌出让时,出让条件中明确要求建设的回迁安置房,经房管局测绘审核后,建筑面积在75m2以下的普通住宅,按30%返还配套费。
第五条 其他规费的征收办法 (一)经市政府确认的绿卡重点技改项目收费按绿卡项目减免有关规费的规定执行;
(二)其他规费一律按国家、省、市规定标准依法足额征收;如情况特殊确需减免的,按标准先征后返,市城建指挥部每月集中研究一次,市城建办按审批意见执行。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未按规定缴足规费,一经发现,除责令限期补缴规费外,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严肃查处,相关部门停发建设证照手续,停批其他建设项目。 对于超出申报时给定容积率的建设项目,由规划部门会同城建办进行查处,并对容积率增大导致建筑面积增加部分的规费进行补征。
第七条 对于已享受本规定第五条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擅自改变用途的,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并按当初标准足额补征相关规费。
第八条 由市财政局会同城建办以2002-2004年三年收取建设规费的平均数为基数,每年从收取规费超过此基数总额中按30%的比例划转为城市建设资金。
第九条 严格规费减免审批手续。凡符合减免条件的项目,由城建办对照文件规定,严格办理,并定期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核检查。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我市原有的市区建设项目收费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淮安市城市建设项目收费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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