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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编制2005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财库[2005]4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12-07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市级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做好本市2005年度的部门决算工作,现将2005年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决算的编报
  各级主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对决算编审工作的组织领导,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决算的布置工作。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决算应加强组织审核,在确保各项决算数据正确无误后,方可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各区县财政局要认真做好决算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国库科(未设立国库科的由预算科)牵头做好决算的编报工作。
  纳入2005年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原则上应逐户编制和录入部门决算报表。

  二、关于报送的时间
  各市级主管部门应按部门预算的报送渠道,于2005年1月25日前将本部门、本系统经审核汇总的决算报市财政局有关处室。
  各区县财政局应于2005年2月28日前将本地区经审核汇总的决算报市财政局国库处。

  三、关于报送的内容
  各级主管部门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的本部门、本系统的决算和区县财政上报市局国库处的本地区的决算包括:
  1.汇总的决算报表一式一份(其中:分科目报表可打印至类级,金额单位“万元”)。
  2.含汇总的全部数据的软盘(含汇总及全部分户、分科目数据)一式一份。
  3.决算填报说明(按规定的格式进行填报)、决算分析报告(按规定内容进行分析)一式一份;附电子文档。
  特此通知。

附件:1.2005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略)
     2.2005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略)

上海市财政局
200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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