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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沪审法[2005]7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8-16 | 生效日期:2005-08-16 |
各区、县审计局,市局各审计业务处:
为了推进审计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贯彻执行,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促进提高审计项目质量和审计执法水平,现将《上海市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其他机构
2005年08月16日
上海市审计机关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准则的贯彻落实,规范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工作,促进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执法水平,根据审计准则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审计机关完成的审计项目(包括专项审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 参加评选的审计项目必须由参评单位在评选年度内直接实施完成(跨年度项目可于实施完成年度参加评选),按时完成立卷归档,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严格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准则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的规定实施审计;
(二)审计项目的立项围绕地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中心,体现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
(三)审计结果在促进加强宏观调控、推进依法行政、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财经法纪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审计结果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效果较好。
审计人员违反廉政规定或者审计工作纪律,以及审计结论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审计项目,不能参加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已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予以撤销。
第四条 优秀审计项目评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全市审计机关成立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委员会。评委会由市局局长任主任委员,副局长任副主任委员,部分区县审计局局长和市局处室负责人为委员。 评选时,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分成审计项目评审组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评审组参加评选工作。
评选委员会下设评选工作组,设在市局法规处。评选工作组负责评选的具体组织工作,按照当年评分标准对参评项目案卷进行初步检查,编制检查工作底稿,提出评选意见和有关情况的说明,供评委参考。
第六条 评选委员会通过分组集中阅卷方式进行评选,由评委分别评定每个项目的得分,提交主任委员审定。
第七条 全市审计机关每年组织一次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各区县审计局和市局各审计业务处按照当年评选通知要求选送项目参加评选。评选奖项分为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两类,分别设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未获一、二、三等奖的参评项目获优胜奖。市局对获奖项目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八条 各区县审计局和市局各审计业务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和当年优秀审计项目评分标准对评选年度内本单位(部门)完成的项目进行初评。
第九条 各单位推荐参评项目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市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参加评选的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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