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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罚没物资管理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锡财预[2003]2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7-2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一、对四区的罚没物资实行统一管理 按照《无锡市罚没财物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关于“六区罚没物资统一纳入市区公物仓一并管理”的规定,现有四区(崇安、北塘、南长、滨湖)的罚没物资统一并入市政府公物仓管理,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统一进行拍卖或变价处理,所得款项作为区级罚没收入,划入所在区级罚没待报解专户。
四区的所有罚没物资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及时上缴入库,市政府公物仓应遵循及时、准确、安全的原则,组织实施物资的收缴保管。当各单位需上缴罚没物资时,市政府公物仓应派专人前往接收,与区级财政办理交接手续,当场开具《江苏省罚没财物上缴专用收据》,并认真做好登记入账工作。区级罚没物资变价或拍卖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将在区级罚没收入中抵扣。
二、加强罚没物资收缴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罚没物资收缴管理工作的自查,市财政局将对罚没物资收缴管理工作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如发现收缴不及时,则根据《无锡市罚没财物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物资损失的,按评估价通过财政结算抵扣相应市(县)、区级的罚没收入。各级政府公物仓要妥善保管罚没物资,对入库的物资要经常进行查验,保持库室内通风、干燥,确保物资安全、完整,防止毁损、霉变,如造成罚没物资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锡市其他机构
200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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