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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东政发[2006]2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9-25 | 生效日期:2006-01-01 |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丹东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丹政发[2003]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丹政发[2004]11号)和丹东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县(市)区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丹财预[2005]360号)精神,为进一步理顺乡镇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乡镇财政培植财源、自求发展、自求平衡的积极性,缓解乡镇财政困难局面,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我市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乡镇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遵循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总体要求,充分调动乡镇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乡镇政府收入来源的稳定和财力保障,确保乡镇政府机关正常运转,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全市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快速健康稳步发展。
二、完善乡镇财政体制遵循的原则
1、坚持科学发展的原则。在现行的市对县(市)区财政管理体制框架内调整和完善,统筹城乡发展和区域均衡发展,平衡乡镇贫富差别,确保乡镇协调发展。
2、简化规范公平合理的原则。在保证分税制的税收返还补助政策体现在乡镇的基础上,简化对乡镇结算项目,核定各项收支基数公平合理。
3、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乡镇收入划分和财力的分配与乡镇承担的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相匹配。
4、建立收入增长激励机制的原则。建立奖惩机制,促进乡镇财政经济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
三、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
本次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补助(上解)、超支短收自补、超收分档分成。
(一)划分收支
1、财政收入项目:增值税15%、营业税70%、企业所得税20%、个人所得税25%、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50%、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烟叶税、契税、国有资产经营收益、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其他收入等。
收入范围划分按照原体制确定的范围,凡属乡镇企业以下的都归乡镇,包括供销社、校办工厂等。对部分坐落于乡镇同时管理规范、税收额度大、发展有潜力的原市本级纳税户,不论改制与否,其收入仍划归市本级;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70%、个人利息所得税25%收入划归市本级,对土地交易契税全部划归市本级收入,房屋交易契税按照承担对象确定收入级次;市与乡镇合资参股企业税收,其收入按照股份比例划分级次,招商引资异地落户企业,招商乡镇和落户乡镇按照6:4比例划分收入(菩萨庙风电税收仍按照原办法分享);国家规定的福利企业、八大行业转型等政策性退税以及企业汇算退税,按照企业缴纳税收入库级次分别承担;出口企业退税全部由市本级承担;税务稽查、税侦科以及审计查补收入全部划归市本级。
2、财政支出项目: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工业交通等部门事业费、文体广播事业费、教育支出、医疗卫生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行政管理费、公检法司支出、城市维护费、其他支出。
乡镇教师工资和离退休费以及基本公用经费列入市本级支出预算后(医疗保险支出仍纳入乡镇级支出预算),乡镇级支出范围仍包括教育校舍维护、基本建设以及控辍保学等支出;乡镇公安支出包括招聘干警全部经费和下派乡镇公安干警公用经费支出,对实行市本级统发乡镇公安工资列入乡镇级支出预算,实行年末财力上解;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包括上级下达的专项补助和乡镇支出基数部分;对社会保障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粮食支出)、科学支出、专项支出等及市直各项支出都列为市本级支出范围。
(二)核定基数
乡镇收入基数:为扣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后一般收入,同时合理减除非税收入上解支出。核定基数范围按照划定收入范围计算,其总额应达到2005年一般收入实际水平。在确定各乡镇基数时参考2004年和2005年两个年度的收入水平和增长情况。
乡镇补助基数:分别为上划中央两税补助返还基数和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补助基数。上划中央两税补助返还基数按照乡镇上划中央两税收入基数和2005年全市上划中央两税收入返还补助额占当年全市上划中央两税收入比重确定。调整工资转移支付补助基数根据乡镇供养人员情况和上级转移支付标准确定其补助额度。
支出基数:以2005年末财政供养编制内在职人数和离退休人数为准,人员经费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参照市本级执行的项目和标准全额核定;公用支出参照市本级开支项目和标准按照保证乡镇正常运转基本支出需求核定,并兼顾乡镇之间保障程度的均衡性以及乡镇收入体量、地理位置、总人口等差异性;支出基数还包括乡镇收费罚没的业务费和工本费支出,但对乡镇预算外财力较为充裕的乡镇,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确定以两年预算外收入平均数的30%数额抵减收费罚没工本费支出基数;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单项结算,乡镇支出基数中未核定这部分支出;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承担的村级三项支出和镇级四项支出不纳入基数,实行体制外结算,每年由市财政据实下达;在保证基本支出需求的基础上,额外考虑各乡镇不确定支出因素,核定部分不可预见支出,其他未单独考虑的支出应由其给予保证。
(三)定额补助(上解)
体制收入基数加上补助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乡镇确定为定额上解乡镇,体制收入基数加上补助基数小于支出基数的乡镇确定为定额补助乡镇,相应的差额为定额补助额和定额上解额。
(四)超支短收自补和超收分档分成
1.对乡镇实际完成收入超出核定的收入基数部分。包括增值税的15%、营业税的70%、企业所得税20%、个人所得税25%、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50%、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农业特产税、契税,实行乡镇与市本级比例分成,超收20%以内部分,40%留给乡镇,60%上解市本级;超收20%以上至40%以内部分,50%留给乡镇,50%上解市本级;超收40%以上部分,60%留给乡镇,40%上解市本级。
2.对乡镇上划中央增值税75%和100%消费税超过上年(基数)增加的返还按照1:0.1系数给予返还。
3.对上划省级增值税10%、营业税30%、企业所得税20%、个人所得税15%、房产税50%,超过核定2005年基数部分按照30%比例返还乡镇。
4.城建税按照实际收入50%比例上解市本级,其余50%留归乡镇用于城市维护支出(大东街道办事处城建税100%上解)
5.教育费附加由于支出纳入市本级范围,收入全额上解。乡镇收取的基金收入全额上解市本级。
6.乡镇收支基数确定后,未完成收入基数以及支出超过计划部分,市财政不予补助,由此发生的财力缺口,由乡镇自行平衡。
五、相关要求和规定
1、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负责编制乡镇财政预算和决算草案;编制预算外收支计划和决算;具体组织预算的执行;监督管理各项财政资金收支并实行追踪问效。要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财税政策制度,管理指导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村级组织财务会计工作。要组织培植财源工作,监督搞好财源监控工作,做好各项非税收支管理,协助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确保乡镇财政预算收支平衡。
2、乡镇超收财力主要用于农业、公共福利事业以及弥补乡镇人员经费和公用支出等方面的增支需求。乡镇支出范围内项目以及其他体制调整后需要分级负担支出,也由乡镇超收财力承担。
3、市财政局要认真做好核算,准确下达完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的收支基数。
4、本次完善乡镇财政体制改革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东港市人民政府
200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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