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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大财企[2005]240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7-21 生效日期:2005-07-21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大连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的发展,鼓励、扩大重大项目的引进,推动电子信息产品结构调整,促进信息产业园区建设,市政府决定设立大连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大连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大连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大连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的发展,鼓励、扩大重大项目的引进,推动电子信息产品结构调整,促进信息产业园区建设,市政府决定设立大连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在振兴老工业基地专项基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的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应符合国家、省、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重点用于支持:
  (一)能够加快大连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结构调整并能迅速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广阔市场潜力和竞争力以及较高的投入产出比,对经济增长和产业发展有明显拉动作用的项目;
  (二)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项目;
  (三)有利于替代进口、扩大出口和填补国内空白的项目;
  (四)为形成产业集群而实施的信息产业园区公共研发平台建设项目。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主要包括贴息和补助两种方式:
  (一)对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贴息资金一般按照项目实际贷款总额的6%计算,贴息期限为一年。
  (二)对具有高技术含量、高市场容量、高附加值的技术开发项目,研发中心和公共研发平台建设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
  (三)为争取国家和省政府专项资金的优先安排与落实,对国家和省政府有明确配套要求的重点项目,视专项资金规模,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四)对为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参加的国内外交流、宣传、出版刊物和公益性活动,以及为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管理、调查研究所发生的经费,视实际支出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国家、省、市资金支持的项目,除国家、省政府有明确的配套要求及属于国家、省、市要求集中重点支持的项目外,专项资金一般不再重复安排。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具备较强的电子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和手段,拥有一定规模的专业人才队伍及软、硬件设施。

  第七条 新成立的企业注册资金的50%以上已经到位,并有中介结构出据的验资证明。

  第八条 技术改造项目投资中,固定资产投资所占的比例不超过70%,且银行贷款已经落实。

  第九条 技术研发项目已经通过专家论证并开始实施,且资金已经落实。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由市信息产业局在网上发布,申报单位按照指南的要求统一开展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 大连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专项资金申报表;
  (三) 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 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五) 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证明、银行贷款承诺函、贷款合同及贷款到账凭证等;
  (六) 项目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书面资料一式三份,上报市信息产业局(二份)及市财政局(一份)。

  第十二条 市信息产业局对申报进行初审后,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按照项目评审程序和要素条件对初审入围的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意见。市财政局与市信息产业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 市信息产业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编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三)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并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六)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承担以下职责:
  (一)核批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会同市信息产业局审核并下达专项资金计划,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审批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第十五条 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项目,贷款合同签订并开工,且企业自筹资金实际到位达到30%以上,先拨付贴息资金的50%;项目完成投资80%以上,一次性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六条 技术开发项目补助项目开始实施后,企业自筹资金实际到位达到30%以上,先拨付补助资金的50%;项目完成80%以上,一次性拨付剩余资金。

  第十七条 其他形式的项目补助资金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进度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计划下达一年后仍未达到拨款条件的,市财政局作核减处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合同中应确定项目实施的进度、时限、效果,以及项目承担企业的法人代表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完成目标等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企业要按照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实施,确保按期完成。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对项目进行重大调整时,需报市信息产业局和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要单独设账、单独核算,并接受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贴息资金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产业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对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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