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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价局关于桐庐县公路货运附加费和公路货运运输管理费定额征收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杭价费[2005]19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7-2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桐庐县物价局、交通局:
你们《关于要求核准公路货运附加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定额征收标准的请示》(桐价[2005]41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公路货运附加费和公路货运运输管理费应在省有关部门规定幅度之内和不增加经营者负担的前提下核定,具体标准由你们按不高于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关于重新核定公路货运附加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定额征收标准的批复》(杭价费[2005]52号、杭交复[2005]11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确定,并报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备案。
此复
杭州市物价局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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