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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行政基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行[2005]1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7-27 生效日期:2005-08-01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基建管理,提高基建投资效益,现将《湖南省省直行政基建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
  湖南省省直行政基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基建(以下简称行政基建)管理,提高基建投资效益,节减财政支出,杜绝铺张浪费等现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建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1996〕202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加强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的意见》(湘办〔2005〕14号)精神,结合我省省直行政基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办公用房,应坚持以维修改造为主、严格控制新建办公楼的原则,实行统一归口、统一平衡、控制规模、统一报批。

  第三条 行政基建严格实行项目库管理,项目按新开工项目、在建项目和已完工项目进行分类管理,未进入项目库的申报项目不予安排行政基建计划。

  第四条 行政基建项目的申报、审批:
  1.单位申报:单位必须于每年7月底以前向省财政厅申报下年度拟建项目基建计划,过期不予受理。申报内容包括项目立项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垂直管理部门的建设和维修项目由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申报。
  2.项目初审:省财政厅依据有关政策对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分类、审查、核实后,列入省直行政基建项目库。
  3.概算审查:省财政厅对项目概算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4.集中报批:省财政厅对经审核的项目进行汇总,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项目立项初审意见,集中向省政府报批。
  5.项目批复: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下达立项批复,批复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立项理由、建设总规模、建设期限、总投资、资金来源等。

  第五条 行政基建项目通过批准后,省财政厅10月底前下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列入项目单位的下年度部门预算。

  第六条 行政基建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概算,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需调整概算的,必须提前2个月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概算调整资料,经省财政厅审查报批后下达概算调整文件。项目单位擅自调整概算,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省财政厅一律不予安排。

  第七条 行政基建项目的工程概(预)、结(决)算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查。
  1.项目单位必须将施工图概(预)算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报送省财政厅审查,其审查结果作为办理工程款拨付的依据。
  2.项目单位必须将施工图纸、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记录等结算资料报送省财政厅审查,其审查结果作为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第八条 省财政厅按照年度基建投资计划(预算)和工程进度核拨建设资金,并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没有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由项目单位填报《基建资金用款计划》,省财政厅核拨资金。
  1.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按规定的开支范围与标准执行,建设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和维修项目以外的开支。
  2.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搞好财务核算,及时向省财政厅报送年度决算报表。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2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省财政厅进行审核。对审减的概算内行政基建投资,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相应核减行政基建计划,并按资金来源比例归还原投资方。

  第十条 行政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省财政厅审核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十一条 逐步推行行政基建项目代建制度。由省财政厅组织统一招标确定代建单位。代建管理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现行的基本建设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省直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的调整工作,对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同时要加强对行政基建中的政府采购等相关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负责对有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项目单位,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其他机构
2005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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