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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省考试管理中心收取招生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陕价行函[2005]7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7-14 | 生效日期:2005-07-14 |
省考试管理中心:
一、你中心可按30元/生向录取三本及高职生(专科)的院校收取招生费,该项收费由招生院校缴纳,从学校经费中列支,并按实际录取人数计算,不得向学生个人收取。
二、你中心在实施收费前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并向有关院校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该项收费属事业性收费,主要用于招生录取工作开支。收费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使用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事业性收费现金(转帐)专用缴款书”。
四、本复函自2005年招生录取工作开始起执行。
陕西省其他机构
200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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