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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龙景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价联字[2006]8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9-2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龙江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继续执行龙景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请示》(龙政呈[2006]17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交通厅黑价联字[2003]23号文件规定,调整后的龙景公路车辆通行费试行收费标准已到期。鉴于现行车辆通行费征收标准基本能够满足收费还贷的要求,且能够被广大车主接受,经研究,同意你县继续执行现行收费标准至2008年12月31日。届时根据收费还贷情况重新申报。
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仍按黑财综字[1998]146号文件执行。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交通厅
200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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