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安交通管理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价联字[2006]9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0-0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省农垦物价局: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公安交通管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价联字[2006]20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市县在执行中对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的一些问题还不够明确,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71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对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黑价联字[2006]20号文件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初次申请和增驾考试。既对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进行的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的考试。
(二)军队驾驶证转地方考试。既对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进行的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
(三)境外驾驶证验证考试。既对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进行的科目一考试,以及对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进行的科目三考试。
(四)违法记满12分考试。既对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在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后进行的科目一考试。以及对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进行的科目三考试。
(五)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
一、只进行单科考试的,按单科考试收费标准收取考试费。
二、为减轻考试申请人的负担,对于补考不合格的申请人重新申请考试的,按现行考试费收费标准的50%收取考试费。
三、凡科目一用无纸化、科目二用桩考仪进行考试的,都可执行现代化考试收费标准。科目三考试在省里未对其一类考试场进行组织认定前,一律执行人工考试收费标准。
四、将黑价联字[2006]20号文件附表一中最后一栏“N、E、P”中的“E”改为“M”。
五、黑价联字[2006]20号文件下发后,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分规费标准的通知》(黑财综字[1994]61号)文件中关于驾驶许可考试收费的有关规定一律废止。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06年10月8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