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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危险品运输车辆消防安全检验和建材燃烧性能检验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价联字[2006]8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0-08 | 生效日期:2006-11-01 |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危险品运输车辆消防安全检验及建材燃烧性能检验收费标准的请示》(黑质技监函发[2006]9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价费字[1992]496号)中有关规定,对危险品运输车辆消防安全检验和建材燃烧性能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黑龙江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依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运输车辆消防安全技术条件》和《建材燃烧性能分级检验标准》对危险品运输车辆消防安全及建材燃烧性能进行检验时,按照本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一、二。
对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罐车、有毒气体和液体、民用爆炸物品的车辆可上浮20%.
二、危险品运输车辆消防安全和建材燃烧性能检验周期按国家或省要求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检验的周期,增加检验的频次。
三、危险品运输车辆消防安全建材燃烧性能检验数据,在有效期内实行公用。初次检验不合格的,复检收费标准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
四、收费前要到省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要在收费窗口公示具体收费标准。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省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收取的危险品运输车辆消防安全和建材燃烧性能检验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非税收入收缴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批复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试行1年。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06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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