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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奎政办发[2006]6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9-2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开干齐乡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市属及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三合一”(生产经营或贮存与食宿场所为一体)、“多合一”(出租屋、个体作坊和住宿、经营、储存场所为一体)等场所重特大火灾事故预防工作,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三合一”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现就做好该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全胜 奎屯市副市长
成 员:肖建丽 奎屯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
长、社保局局长
罗永革 奎屯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刘发森 奎屯市工商局局长
海拉提 开干齐乡乡长
徐必乾 北京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高全荣 团结街街道办事处主任
姚良刚 乌鲁木齐东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代瑞芝 乌鲁木齐西路街道办事处主任
段民江 火车站街道办事处主任
韩新奎 奎屯市经贸委副主任
阿克马力 奎屯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 升 奎屯市建设局副局长
孙 涛 奎屯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曲海峰 奎屯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袁建新 奎屯市房管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孙涛同志兼任。
二、专项治理工作安排
(一)排查摸底,登记造册阶段(9月23日至10月15日)
由市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开干齐乡、各街道办事处及公安派出所,对劳动密集型企业排查摸底,重点排查“三合一”、“多合一”场所集中的城乡结合部、辖区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状况,逐一登记造册(登记表后附),并将登记表上报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落实责任,从严整治阶段(10月16日至11月10日)
对排查中发现存在违反《消防法》第15条和《自治区消防条例》第20条的“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公安部门要依法责令业主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彻底的,要依法实施停产停业;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要依法予以查封,并及时通报治安、工商、房产等管理部门予以相应查处,做到发现一处,整改一处。
(三)检查验收,工作总结阶段(11月11日至15日)
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排查整治工作中走过场,督促整改不得力,发生重大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事故的,将追究单位行政一把手的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将排查整治工作总结书面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要严格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要求,将“三合一”场所、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对不依法履行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认真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中有关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出租房屋的规定,督促租赁双方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出租房,要及时通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并依法给予处理。
(三)要将“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及出租房的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出租房主与公安部门签订的治安责任保证书,由治安部门对出租房屋进行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从严治理“三合一”、“多合一”场所的火灾隐患,有效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要有针对性地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大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力度,督促并认真抓好各用人单位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上岗前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刊播公益广告、宣传标语等,切实增强单位、个人的消防安全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消防安全氛围。
奎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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