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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财企)[2005]109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5-07-22 | 生效日期:2005-07-22 |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日期:2006年10月26日 生效日期:2006年10月26日)停止执行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文日期:2008年1月31日 生效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湖北省、重庆是财政厅(局):
根据《研究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5]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企[2004]177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的申报和使用管理,经商有关部门,我部制定了《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财政部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
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的申报和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三峡产业基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2005]7号)和《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财企[2004]17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投资补助,是指是使用产业基金对三峡库区产业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
本细则所称贴息,是指使用产业基金对三峡库区产业项目的中长期贷款(1年以上,不含1年)和短期贷款(1年以下,含1年)给予的贷款利息补贴。
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均为中央财政无偿投入。
第三条 产业基金项目应符合以下申报条件:
(一)产业基金项目申报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
(二)产业基金项目申报应符合《三峡库区经济社会反站规划》等有关规定。
(三)产业基金项目有利于促进三峡库区产业发展,有利于扶持和安置三峡库区移民就业。
(四)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及大型工业项目不属于产业基金支持范围。其中,大型工业项目是指投资总额在2亿元以上的项目。
第四条 产业基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产业基金的支持方式采取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良种方式。同一项目不得同时享受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政策。
(一)产业基金年度安排给单个产业项目的投资补助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20%。产业基金设立期间,安排给单个产业项目的投资补助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万元。对安排投资补助超过1000万元的产业项目,产业基金应分年拨付。
(二)产业基金设立期间,安排给单个产业项目的贷款贴息不得超过3年。
产业基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贷款,按《管理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实行分类、分档贴息。产业项目贷款贴息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础利率计算,超过部分不予贴息。如贷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础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贴息。
贴息时间为上年的9月21日至本年的9月20日。
(三)产业基金对湖北省、重庆市的分配比例原则上按照三峡库区淹没实物比例控制。
第五条 产业基金预算编制和申报。
(一)产业基金预算编制申报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务院三峡办《关于使用“三峡库区产业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审批有关程序的函》(发改办地区[2005]117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产业仅仅年度预算上报资料主要包括:
1、本省(市)产业基金年度预算申请文件。
2、产业基金年度项目预算申请汇总表(附表1)
3、产业基金年度贷款贴息项目预算申请汇总表(附表2)
4、产业基金项目贷款贴息申请及审核意见表(附表3)
5、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6、银行贷款到位凭证(复印件)
7、银行签证利息单(复印件)
其中:2、3项同时报送EXCEL电子版表格。
第六条 产业基金预算审核和资金拨付。
财政部根据《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计划内的产业项目,结合年度产业基金预算安排情况以及贷款贴息的有关要求,下达产业基金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产业发展基金。根据产业项目计划下达情况,产业基金年度预算可以分次下达、拨付。
第七条 产业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湖北省、重庆市财政部门应设立财政专户管理产业基金,并按项目建设进度和业主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将补助资金及时落实到项目单位。如自筹资金没有落实或项目因故缓建或终止,不得拨付补助资金。项目因故终止或变更(不可抗力除外),项目资金使用按原产业基金预算程序审批。
第八条 产业基金的财务处理。
项目单位收到产业基金补助资金后,区别不同类型进行处理。收到的投资补助资金,增加资本公积。收到的贷款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
第九条 产业基金财政专户存储期间产生的利息,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连同产业基金年度预算一并上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产业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基金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附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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