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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各级公安机关看守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鄂政办发[2005]4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5-08 生效日期:2005-05-08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级公安机关看守所承担着羁押监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任务。为了稳定看守所秩序,确保看守所安全,维护在押人员的基本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看守所经费的保障范围和标准,将看守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监管,统筹安排,保证看守所正常运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看守所经费保障原则  按照现行财政分级管理体制的原则,各级看守所经费主要由同级财政负担,省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

  二、看守所经费保障范围  根据公安部、财政部关于《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公通字〔1996〕11号)精神,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在押人员给养费、公务费、装备购置费、装备消耗费、修缮费及其它费用。在押人员给养费包括伙食费、衣被费、医疗费、公杂费;公务费包括宣传教育费、水电费、取暖费、档案资料费、押解费;装备购置费包括车辆购置费、取证设备费、通信设备费、计算机设备费、警械购置费、家具购置费;装备消耗费包括交通工具消耗费、通信消耗费、取证设备消耗费、计算机消耗费、警械消耗费及其它设备消耗费;修缮费包括看守所房屋围墙、警戒岗楼、道路等以及附属设施的修缮费;其它费用包括丧葬费、看守所绿化所需费用及其它支出等。

  三、看守所经费保障标准  1、在押人员给养费:每人每月平均1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80元,地方同级财政负担50元。
  2、公务及项目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公安机关综合预算的口径,纳入部门预算。

  四、看守所经费监督管理  1、各级公安机关应将看守所视同单位内设机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纳入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不得截留、挪用看守所经费。同时,要切实规范看守所财务管理,将看守所经费与看守所公安人员经费分别核算、分别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2、严禁看守所违反规定以任何形式向在押人员收取费用。为在押人员代购物品,价格不得高于本地市场零售价;应在押人员申请改善伙食,应当价格公道,不以营利为目的。

湖北省政府
二00五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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