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济源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济政办[2005]3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4-3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残联、人行济源市支行联合制定的《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源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意见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和《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豫财社[2003]23号)的精神,现就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市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统一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管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5号《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计算用人单位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开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或我市财政部门规定的“银行代收缴款书”,由用人单位分别到地税部门缴款或办理银行代收。
二、负有纳税义务并纳入税务管理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应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使用地税部门的税收征收票证,纳入税收票证管理,及时与市人民银行国库对帐。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应在用人单位提交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代缴款通知书)的第三联上加盖印章,退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三、其他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直接办理征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开具我市财政部门印制的“银行代收缴款通知书”,由用人单位到代收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用人单位凭代收银行盖章的“银行收款单”,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第二联。
四、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后,依据《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第二联和地税部门开具的征收票据第一联或代收银行盖章的“银行收款单”(“缴款通知书”回执联),作为记帐凭证。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地税部门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直接缴入市级国库。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用人单位通过银行代收缴入市财政部门设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待汇交账户,财政部门应在月末日开出《一般缴款通知书》,汇交当地国库。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入库分成办法为:市地税部门和财政部门入库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省8%与市92%共享。人民银行各级国库应增设:“870401”科目,核算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市地税局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书级次栏目应填写参与共享的级次与比例,收款国库栏目应填写市国库,缴款书交开户银行划转市国库,由市国库按分享比例划入各级国库。
七、2005年以前用人单位欠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仍由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
市财政、地税、残联、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搞好政策宣传,密切工作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