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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职务津贴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晋市政办[2005]5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5-17 生效日期:2005-05-01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妥善处理投资与消费,收入与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放职务津贴,对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和标准  1、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按照职务等级发放职务津贴。职务津贴每人每月标准为:市级300元,处级200元,科级100元,科办员80元;事业单位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中正高300元,副高200元,中级100元,初级80元;技师100元,高级工90元,中级工及以下80元。
  2、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标准为:市级300元,处级200元,科级100元,科办员80元;正高300元,副高200元,中级100元,初级80元。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每人每月标准为:市级240元,处级160元,科级80元,科办员60元;正高240元,副高160元,中级80元,初级60元;技师80元,高级工70元,中级工及以下60元。

  二、发放程序  市直各单位按照上述规定的发放范围和标准,统一报市人事局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审批结果相应追加各单位支出预算,并随公用经费渠道逐月拨付各单位帐户,由各单位统一发放给个人。

  三、经费渠道  财政全额供养单位由财政负担;差额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所需经费自行解决。

  四、执行时间  此项补贴从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晋城市政府
2005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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