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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对各县(市)、区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统筹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甬政发[2006]8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9-25 | 生效日期:2006-09-25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浙政发〔2006〕31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67号)精神,我市从2006年5月1日起,对我市范围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对我市范围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同时明确停止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现将市对各县(市)、区关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收入统筹办法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市对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以2005年教育费附加的实际统筹数为基数,每年按10%固定比例增长上缴。
二、市对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按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18%上缴。
三、市对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按照城区初中教育体制调整所确定的原则办理。
四、市对其他县(市)、区以2005年教育费附加的实际统筹数为基数,每年按15%固定比例增长上缴。
五、本次收入分成办法的执行时间为2006年至2009年。
六、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盘考虑各项支出,适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按照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科学合理地配置教育资源,进一步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确保教师工资发放,保证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按标准定额支出,保证教育秩序运转安全。力求在较短时间内消除此次停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对县(市)、区教育经费的影响。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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