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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征地补偿资金和拆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黔南府办发[2005]5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5-11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州府有关部门:
  《黔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和《黔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拆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黔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征地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为确保黔桂铁路(贵州段)扩能改造工程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黔桂铁路(贵州段)扩能改造工程征地工作方案》和省国土资源厅、中国银行贵州分行《关于加强黔桂铁路(贵州段)扩能改造工程征地补偿资金管理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35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直补农户”的原则,实行统一封闭管理。

  二、征地补偿资金分为五类:1.征地补偿经费;2.多途径补偿安置经费;3.征地工作经费;4.临时用地土地使用费(含永久性征用临时用地土地补偿费);5.土地复垦费。州、县征地办公室按此分类在中国银行都匀分行的指导和帮助下分类设立资金专户。

  三、偿经费的拨付与兑付:州、县征地办公室根据工作进度向上一级征地办公室书面申请分期拨付,中国银行都匀分行根据州征地办公室《征地补偿拨付通知书》从州级专户拨付到县级专户。《征地补偿拨付通知书》一式四份,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州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备案各一份,中国银行都匀分行一份,州征地办公室留存一份。县级征地补偿资金由中国银行都匀分行根据县、市、开发区征地办公室提交的《征地补偿拨付通知书》和《征地补偿兑现表》直接发放到被征地单位或农户手中。《征地补偿拨付通知书》和《征地补偿兑现表》一式六份,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州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州征地办公室、县(市、开发区)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备案各一份,中国银行都匀分行一份,县(市、开发区)征地办公室留存一份。中国银行都匀分行及委托的县、乡农村信用联社要成立征地补偿工作服务小组,进驻县、市、开发区征地办公室,要确保按县、市、开发区征地办公室的要求将征地补偿资金发放到被征地单位或农户手中。中国银行都匀分行及委托的县、乡农村信用联社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被征地单位和农户的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单位和农户可以自由选择现金或存折的领取方式,也可以转存其他银行。中国银行都匀分行及委托的县、乡农村信用联社对被征地单位和农户领取征地补偿费用所需提交的身份证明及有关要求等,要在县、市、开发区征地补偿公告时另行张榜公示。中国银行都匀分行及委托的县、乡农村信用联社在办理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工作时要做到便民、利民,手续要可行、简便。征地补偿经费在补偿被征地单位或农户之前,只能在中国银行上下行之间征地专户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从专户中调度使用资金。县、市、开发区征地办公室在拨付征地补偿费用之前必须履行公告程序,并确认被征地单位和农户对被征地面积、地类、补偿金额无异议。

  四、径补偿安置经费:原则上在征地勘测结束上报征地资料时由县、市、开发区征地办公室向上级书面申请拨付。在征地勘测期间,县、市、开发区征地办公室拟订多途径安置方案报州政府、省国土厅审核批准后,也可申请拨付。多途径补偿安置经费按黔国土资发[2005]35号文件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临时用地土地使用费(含永久性征用临时用地补偿费):由县、市、开发区征地办公室按4000元/亩的标准向施工单位收取,存入县、市、开发区临时用地土地使用费(含永久性征用临时用地补偿费)专户。差额部分由县、市、开发区征地办公室向上级征地办公室书面申请拨付。临时用地土地使用费(含永久性征用临时用地补偿费)的发放,按征地补偿费发放方式进行管理。

  六、征地工作经费:由州、县、市、开发区征地办公室书面向上级征地办公室申请拨付。征地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征地工作中的工作开支(包括村组干部的误工补贴,征地工作人员野外生活补助,差旅费、节假日加班费等,补贴补助标准由县[市]政府审定,报州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以及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租用办公用房等。征地工作经费务必专款专用。

  七、土地复垦费:按黔南府办函[2005]25号文件标准由州、县、市、开发区征地办公室向施工单位收取,专户存储。施工单位自行复垦并通过验收后,退还施工单位;若施工单位不能复垦,由州、县、市、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复垦,土地复垦费拨付给复垦单位。

  八、资金发放审核要求(一)被征地农村集体补偿资金的领取需审核:1.核对国土部门提供的《征地补偿拨付通知书》第一联与第二联是否相符。
  2.国土部门提供的《征地补偿兑现表》。
  3.提供被征地农村集体的银行帐号。
  4.经被征地农村集体授权生效和国土部门认可的领取代表人的身份证(或领取代表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二)被征地农户补偿资金的领取需审核:1.核对国土部门提供的《征地补偿拨付通知书》第一联与第二联是否相符。
  2.国土部门提供的《征地补偿兑现表》。
  3.领取人的身份证(或领取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三)其他资金凭国土部门的《征地补偿拨付通知书》和支票拨付。

  九、资金结算:征地勘测工作结束,征地地类、面积、补偿金额等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通过后,由省国土厅逐级开展资金结算,多退少补。

  十、审计:征地工作结束后,州、县、市开发区征地办公室要主动向当地审计部门提出审计申请。州、县、市、开发区征地审计报告分别报上一级政府、审计机关、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征地办公室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黔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拆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黔桂铁路是列入国家“十一五”期铁路规划网建设的重点项目,是西南地区出海重要通道,黔桂线扩能改造工程的实施对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带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铁路建设创造良好的建设条件,做好征地拆迁工作是确保黔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根据《会计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以及《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对黔桂铁路房屋拆迁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资金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申报、使用拆迁资金;做好拆迁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拆迁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二、各级铁路建设办公室是拆迁资金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对拆迁工作的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管理和监督,监督下级部门对拆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三、财务管理。
  各单位要做好拆迁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拆迁财务工作,负责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严格按照批准的拆迁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拆迁活动中的材料、房屋地段、房屋种类、权属问题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拆迁工作进度,定期进行清查;及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报送拆迁进度报表、财务报表。
  (一)资金划拨及兑付拆迁资金从省到州到县进行划拨,划拨的资金进入州级铁路建设办公室专用帐户后,由州根据资金到位情况,按拆迁进度将拆迁资金拨付到各县(市)铁路建设办公室的专用帐户。拆迁资金实行“封闭运行”,除拆迁工作经费外,所有拆迁资金均由银行根据《黔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房屋拆迁安置方案》、《黔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各县(市)铁路建设办公室提供的拆迁名册,经核实其本人真实身份后,由银行统一兑付。
  要严格拆迁资金与拆迁工作经费的区别,拆迁资金要专款专用于被拆迁户的补偿安置,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1.行政事业开支和人员经费;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3.弥补其他亏损及工作经费预算缺口;4.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5.其他与拆迁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二)工作经费提取拆迁工作经费按总拆迁资金的4%由州统一提取,主要安排各县市的工作经费,原则上州留0.6%,其余3.4%下拨各县(市)。
  拆迁工作经费原则用于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的购置,办公房的租用,办公经费、出差补贴等方面(包括村组干部的误工补贴,拆迁工作人员野外生活补助、差旅费、节假日加班费等。补贴补助标准由县(市)政府审定,报州征地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工作经费的收入、支出票据要做到真实、规范、手续齐全,对支出的资金要严格按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杜绝大额现金支付,超过现金支付限额的,必须实行转帐支付。对手续不齐、资料不全、审批不合规定、违反用途的支出,财会人员有责任、有权利拒付。
  (三)帐务设置对拆迁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分户核算。根据规定,设立总帐、明细分类帐、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帐。要做到专户、专帐、专人管理,会计和出纳必须分设,拨款印章要分开保管。专项资金应集中存放在一个银行帐户,不得多头设帐。
  (四)资金拨付审批单位内部要设置资金拨付审批监督内控制度,严格限制个人审批权限,要严格按预算、拆迁进度和规定程序拨付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必须有主管部门负责人、业务负责人及财务审核签字认可后方可拨付。
  要做到从上到下逐级把关,层层负责,完善报账手续和拆迁档案。要建立完善拆迁资金月报季查制度,对本地区、本部门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
  (五)及时、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并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做好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和审计工作。

  四、相关责任。
  (一)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依法当家理财,自觉遵守财经纪律。不得指使或授意他人弄虚作假,挪用、截留、虚报、假报、冒领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严禁领导干部个人或以集体研究为由违反规定擅自签批、拨付、转移、拆借大额资金。
  (二)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单位要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并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专项资金的会计工作。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不得安排自己的子女或近亲属担任由其本人负责的专项资金项目的会计,项目会计人员应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换。财务人员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不得违规拨付资金。
  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部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综合监管力度要强化专项资金多渠道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六条线的协调作用。各级铁路建设办公室要定期开展专项资金源头控制、支出拨付、使用绩效检查,促使专项资金存放有专户、拨付按程序、使用有效益。

附件:黔桂铁路扩能改造拆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流程

  黔桂铁路扩能改造拆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流程
  据实划拨拆迁资金
  报送报表,
  接受监督
  审核县(市)拆迁
  上报拆迁进度报表、进度,按资金到位情
  财务报表,上报拆迁数量况划拨资金、监督下级铁办资金使用情况
  报送报表,
  接受监督
  按要求核实
  提供拆迁
  返回资金测量被拆迁户房屋
  户名册
  兑付手续地段、种类、面积等,做好原始记录
  审核被拆迁
  向银行提供相户真实身份,
  关身份证明和兑付拆迁资
  所需手续金
 
  贵州省人民政府公报--文件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州府有关部门:《黔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征地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征地工作方案
  黔桂铁路是西南、华南间的区际通道和西南出海通道,承担着西南与华南及沿海港口的客货交流任务。黔桂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是铁道部近期在贵州省实施的铁路建设项目之一,也是贵州省的重点建设项目。该工程项目的实施,对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西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高铁路运输能力和质量、降低运营成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确保黔桂铁路(贵州段)扩能改造工程项目征地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黔桂铁路(贵州段)扩能改造工程征地补偿方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征地前期准备工作对建设项目征地进行依法补偿是国土资源部门的法定职责,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同级政府领导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做好黔桂铁路(贵州段)扩能改造工程征地前期工作。
  (一)组建征地工作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4]5号)的规定和4月6日省长办公会议的决定,黔桂铁路(贵州段)扩能改造工程建设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黔南州政府和铁路沿线县(市、开发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统一征地工作。州、县(市、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有政府(管委会)、国土资源、林业、交通、建设、公安等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组成的征地工作领导小组,并抽调政治思想素质好、工作业务精、能吃苦耐劳的同志参加办公室工作,处理日常事务和承办具体事务。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分局),并设立专门帐户,专项管理征地补偿经费和工作经费。
  (二)开展调查摸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和黔府发[2004]5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对被征地范围的土地类别、耕地质量以及被征地农户的补偿安置方案等进行摸底调查。
  (三)拟订《征地补偿方案》、《征地工作方案》、《多途径补偿方案》和《征地安置方案》根据黔桂铁路(贵州段)扩能改造工程的特殊情况拟订《征地补偿方案》和《征地工作方案》。其中,《征地补偿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黔南州及铁路改造沿线县(市、开发区)政府(管委会)研究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州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征地工作方案》由省土地开发中心会同黔南州国土资源局拟订,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由州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多途径补偿方案》由县(市、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根据被征地农村集体和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情况拟订,经被征地农村集体村民大会或代表大会同意后由县(市、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公布,县(市、开发区)征地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多途径补偿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征地安置方案》由县(市、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拟订,报州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审核,由县(市、开发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并公布,由县(市、开发区)征地工作机构组织实施。要确保征地工作的合法性、规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四)完善办公条件购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配备必要的办公用房和交通工具。
  (五)制定工作制度在收集有关资料图件的基础上,编印有关宣传资料,设计有关工作表册,制定有关工作制度。
  (六)做好宣传工作切实做好宣传动员,按规定和要求做好征地前的公告、公示和听证工作。
  (七)加强业务培训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从事征地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明确征地工作的职责和任务,使征地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工作方法,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实地勘测工作(一)组建勘测队伍。各县(市)级征地工作机构要根据自身工作量实际,组建征地工作小组,全面开展土地勘测工作。
  (二)实地勘测用地面积和地类。各征地工作小组要采用统一的,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户认可的测量方法对被征土地(包括正线用地、管理服务设施用地、专项设施迁建用地、被征地农民拆迁安置用地)和临时用地进行实地测量。
  (三)实地勘测用地的原则。必须严格按照用地设计图确定的用地范围进行勘测,无故随意增大用地范围增加征地补偿费用的,责任自负。因工程建设超征地红线范围用地,要逐级报经省国土资源厅和黔桂铁路指挥部审核同意。实地勘测用地时,必须实事求是,公平公开,权属合法,界线清楚,面积地类准确。并兼顾以下实际情况:1.因工程项目建设占用大部分土地后,导致余下的边角地带、死角地带无法耕种和使用的土地,征地勘测时,要将其纳入征地补偿范围一并补偿,但可不纳入征地报批范围。
  2.1米以内的田(菜地、鱼塘,下同)、土坎,分别按水田或旱地进行勘测;水田、旱地相临的田、土坎,分别各计一半面积;属梯田、土的,要勘测外田、土坎;超过一米的田、土坎,按一米计算,其余部分按其他农用地计算。
  3.未被承包的集体土地,其征地补偿费补偿给农村集体。
  4.耕地内的机耕道、人行通道、公共沟渠等土地,按农用地进行勘测统计。
  5.农村宅基地中,正房、偏房、简易房所围的封闭区域所占的土地面积为宅基地面积。
  6.征地补偿以实测(包括斜面)面积进行登记补偿。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地时,按照投影面积确定。

  三、征地前公示、土地现状确认和听证工作(一)征地前公示。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确定后,各县(市、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要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征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有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户。
  (二)土地现状确认。各征地工作小组实地勘测时,征地工作人员、村组干部、被征地农户、施工单位和黔桂铁路指挥部派驻的监理单位等5方代表要对所测量或丈量的土地面积、地类、权属共同签字确认。
  (三)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四、土地登记汇总和征地补偿公示工作(一)各征地工作小组要按照统一制定的工作表格逐一登记经被征农村集体地和农户确认的测量或丈量的各项内容,分类汇总统计。其中,涉及林地的部分,要经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土地勘测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土地权属单位或承包户保存备查,一份由县(市)级征地工作机构留存,作汇总、统计、呈报、付款、归档、备查使用。
  对于土地权属有争议的,要按有关规定调处后,才能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
  (二)登记汇总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开发区)征地工作机构要对勘测登记结果进行复查、核实,确保勘测登记工作准确无误,并逐级以村或村民组、乡(镇)、县(市)为单位进行汇总。在此基础与黔桂铁路指挥部或其派驻的监理单位对核查无误的土地勘测登记汇总结果进行签字、盖章确认。同时,将以村组为单位的汇总结果在村组驻地和被征地集中的村寨进行公示,接受被征地农村集体和农民的监督。对于权属有争议、面积地类不准确的,经调处和调查核实后予以纠正。
  其间,省土地开发中心要会同或黔南州征地工作机构对县(市、开发区)土地勘测登记工作进行实地抽查和室内汇总统计检查,勘测登记工作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勘测登记。
  建设用地报批时,将村组负责人在以村组为单位的汇总统计表上签字、盖章的结果作为报批材料之一(村民签字确认的勘测登记表留县(市)级征地工作机构备查)。
  (三)征地补偿费兑付前,县(市、开发区)征地工作机构要将以村组为单位的征地补偿标准和征地补偿费用(即《征地补偿兑现表》)在上述同一地方进行公示,并告知领取征地补偿费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等。
  (四)征地补偿费兑付时,县(市、开发区)征地工作机构要按照《关于加强黔桂铁路(贵州段)扩能改造工程征地补偿资金管理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35号)的要求,将《征地补偿兑现表》交由县(市)级农村信用联社,县(市)级或其委托的乡级农村信用联社对被征地农村集体(代表)和农户的合法身份进行确认并由其签字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兑付,同时留存合法身份复印证件和签字后的《征地补偿兑现表》备查。签字后的《征地补偿兑现表》一式三份复制,一份留县(市)级农村信用联社存档,一份用于兑现补偿结果公示,一份留县(市)级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兑付工作由县(市)、乡农村信用原则上采取发放存折的形式进行。非信用联社人员不得经办存折(现金)发放工作。
  (五)土地登记公示和补偿期间,县(市、开发区)征地工作机构应同时公布值班或联系电话,接待、解答被征地群众提出的问题,按现行政策规定解答,做好思想工作。不能解答和解决的问题,要汇总整理,逐级上报研究解决。其中,需要更改已公示事项的,按原程序,经原经办人签字确认后进行修改,否则修改无效。
  (六)占用国有土地实地勘测、登记汇总、登记公示及补偿费兑付等工作,比照征用土地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七)黔桂铁路(贵州段)扩能改造工程征(占)用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等专项设施和农民宅基地的,按建设用地标准予以补偿。确需调剂或新征用土地进行迁建和安置的,由县(市)级征地工作机构统一调剂或新征用土地予以迁建和安置,但对原建设用地不予补偿。调剂或新征用土地与原建设用地的补偿差额,由黔南州政府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请示省政府专题研究解决。调剂或新征用的土地尽可能是未利用地或建设用地。

  五、黔桂铁路(贵州段)征用土地报批资料(一)文字资料1.用地单位提供的文字资料:⑴向县(市、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申请;⑵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和备案文件;⑸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主管机关审查文件;⑹补充耕地方案;⑺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⑻环境影响评价及主管部门审查意见;⑼铁路建设用地审查表。
  2.州、县(市、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提供的文字资料:⑴州、县(市、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提供的用地申请;⑵县(市、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方案。
  3.州、县(市、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提供的文字资料:⑴县(市、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编制的“一书四方案”;⑵县(市、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汇总表);⑶涉及规划调整的,出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及说明;⑷州国土资源局对建设用地的审查意见;⑸实施补充耕地方案的有关文字资料;⑹征地报批前的公告、土地现状确认和听证记录等文件或资料。
  (二)图件资料1.用地单位提供的图件:⑴建设项目勘测定界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比例尺1:500-1:2000);⑵铁路建设总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2.县(市、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提供的图件:⑴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及规划调整的,附规划调整前后对照图,并将规划调整前后的用地范围标注在标准分幅图上;⑵乡(镇)土地利用现状图(将用地范围标注在标准分幅图上);⑶补充耕地位置图(将补充耕地位置标注在标准分幅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⑷占用基本农田的,附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和基本农田补划位置图(补划图分别标注在标准分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三)用地单位和州、县(市、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及国土资源局(分局)所提供的文字、图件资料,一律签字、盖章。并将文字、图件资料分类整理,装订成册(附目录表)。文字资料一式八套,图件资料一式六套。

  六、临时用地使用工作临时用地包括取弃土场用地、施工便道用地、施工场地用地等。
  (一)临时用地的使用原则。施工单位使用临时用地时,必须以用地设计图为依据,尽可能不占良田好土和基本农田,确实不能避让基本农田的,要经省、州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方可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无故随意增大临时用地范围增加临时用地补偿费用的,责任自负。
  (二)临时用地的批准机关。使用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向州、县(市、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申请。其中,临时使用耕地的,由施工单位向州国土资源局申请;临时使用非耕地的,由施工单位向县(市、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申请。
  (三)临时用地的报批程序。临时用地使用前,县(市、开发区)征地工作机构要督促施工单位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协议,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按规定向州、县(市、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
  (四)临时用地的有关费用标准。临时用地补偿费和土地复垦保证金由黔南州政府另行制订并公布实施。
  (五)临时用地的补偿兑现。临时用地的实地勘测、登记公示及补偿兑现,原则上按照永久征地的规定进行。
  (六)严禁在国道、铁路沿线可视范围及旅游景区开采沙石。
  (七)申请临时用地的资料:1.施工单位的临时用地申请(并附临时用地呈报表);2.临时用地依据(用地设计图或省国土资源厅和黔桂铁路指挥部审核同意的意见);3.临时用地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勾绘);4.施工单位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
  5.上述文字图件资料一式三份(国土资源部门留存二份,施工单位留存一份)
  (八)临时用地不能复垦的,要按永久性征地的补偿标准补偿。其中,需要征收的,由各县(市、开发区)征地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申请征收。
  (九)禁止施工单位避开州、县(市、开发区)征地工作机构直接与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签订协议后临时用地。

  七、资料归档和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工作(一)资料归档建设用地资料既是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基础,又是建设用地单位依法使用土地,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法定依据。也是当前和今后调解处理各类土地纠纷和财务审计的重要证据,必须指定专人,按照《保密法》、《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妥善归类、存档。查阅、借用时必须办理有关手续。
  (二)竣工验收材料的移交黔桂铁路(贵州段)改造工程建设完成后,征地工作机构要按照征地协议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其全部附件资料移交用地单位,用地单位凭此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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