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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黑价联字[2006]9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6-10-18 生效日期:2006-08-01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重新公布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的请示》(黑质技监特发[2006]143号)收悉。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等有关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在2005年发布了《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5]49号),现已到期届满。经过一年的试行,此批复基本符合特种设备行业的实际情况。为了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的规定,在广泛征求检验检测机构和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对部分收费项目进行了修改,降低了部分收费标准,现将重新修订后的特种设备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经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强制性检验检测时,按照本批复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对非强制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时,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周期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检验检测周期,增加检验检测频次。对于能够运用一种检验检测手段完成的项目,不得在增加其他检验检测手段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数据,在有效期内实行共用。

  三、特种设备经检验检测不合格必须进行复检的,复检收费标准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

  四、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中涉及加价系数的,一律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础计算,不得累加。

  五、检验检测机构到市区以外检验检测,其交通费用由受检单位承担。

  六、对非营利性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对营利性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70%收取。

  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并要在收费窗口公示具体收费标准。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实行同级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缴库存款时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第4236款“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支出通过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核拨。

  九、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字[2005]49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略)

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0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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