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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昌邑安丘两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潍政办发[2006]11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0-2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的决定》(潍发[2005]3号对全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改制等情况提出了具体的时限要求。2006年7月8日至12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环保局组成联合督查组,对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营任务的昌邑市、未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污水处理厂改制任务的安丘市进行了督查。根据潍发[2005]3号文件要求,昌邑市城市污水处理厂应在2005年底完成建设任务并实现达标排放。截至目前,该市城西污水处理厂、城北污水处理厂正在建设中,计划2006年底前建成。安丘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改制应在2005年底前完成,截至目前,改制工作已进入资产评估阶段。
昌邑市、安丘市虽然在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改制中做了大量工作,但仍存在认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问题,以致未能按期完成建设、改制任务。为此,按照潍发[2005]3号文件的要求,对昌邑市政府、安丘市政府及其有关负责同志作出如下处理:
一、责成昌邑市政府、安丘市政府主要领导向市政府写出深刻检查,并提出整改措施。
二、市政府在年度政府考核中对昌邑、安丘两市适当扣分,取消昌邑市政府、安丘市政府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三、对昌邑市政府、安丘市政府在全市进行通报批评。
四、昌邑市政府、安丘市政府必须确保在2006年底前全面完成污水厂建设、改制任务。届时,由市环保局、监察局组织验收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水污染防治的决定》,做好城市污水处理工作,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要按照决定要求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法加强和改进对污水处理的运营监管,确保达标排放,切实改善和提升水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ΟΟ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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