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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县道X313线城口县城至高观段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价[2006]59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10-25 | 生效日期:2006-10-25 |
城口县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
你们联合报来的《 关于县道X313线城(口)巫(溪)路县城至高观段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的请示》(城价字[2006]7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县道X313线城口县城至高观段公路全长41.8公里,是城口县通往巫溪县的公路主干线。经城口县计委城计委投[2002]149号文批准,该公路按山岭重丘二级公路标准进行改建,同年经重庆市政府批准(渝府[2002]179号),同意改建工程完工通车后收取车辆通行费。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委员会以渝价[2003]96号文批准试收费。目前,该段公路已竣工验收。该项目总投资4867.38万元,其中贷(借)款3100万元。根据国家及地方收费公路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同意县道X313线城口县城至高观段公路正式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略)
注:1、普通客车以核定准载座位每10座折合1吨计费,卧铺客车每7座折合1吨计费,货车、拖拉机以《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算,3吨以上尾数不足1吨均按四舍五入计算。
2、对改型(装)、降低载质量(降吨位)的车辆,其计量吨位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10-15吨(含)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的,一律按10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15吨以上货车按上述标准收取的费额,低于或等于降幅后15吨货车计算费额的,一律按降幅后15吨货车的计算费额收取;其他有关事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渝价(2004)798号和渝价(2005)5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站点设置及收费方式:
根据市人民政府渝府[2003]9号文的批复,在该公路茅坪村设置茅坪收费站,对过往车辆实行过站双向式收费。
四、根据市政府渝府[2006]189号文件的批复,该段公路收费期从2003年3月5日至2023年3月4日止。同时,废止渝价[2003]96号文件。
五、收费及管理人员控制在20人以内,收费期满,收费人员回原单位。
六、收费主体:城口县交通局
七、收费范围:
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情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外,其余任何机动车辆均缴纳通行费。
八、收费单位收费前到城口县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办理明码标价公示牌,公布收费文件,接受物价、财政、交通主管部门检查。收费时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车辆通行费专用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纳入同级财政管理,支出由用款单位编制计划,经审核后拨付使用,专款用于公路还贷和收费人员的开支及道路养护,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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