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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省属高校建设性贷款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教[2005]25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4-14 生效日期:2005-04-14
 

省属各高校:
  为规范高校建设性贷款有关会计核算,根据《高校会计制度》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省属高校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省属高校建设性贷款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安徽省其他机构
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省属高校建设性贷款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为拓展高校融资渠道,加快我省高等教育的发展,加大高校基础设施、教学科研用房(基本建设)和基本办学条件方面的建设力度,改善办学条件,经省政府批准,决定改革高校建设性项目投资体制,从2000年起,运用银行借贷机制实行高校建设性贷款,由省财政分年专项安排贴息。建设性项目贷款范围包括基本建设、基本办学条件保障、基础设施改造三个方面(简称“三基”)。贷款执行期分8年,前3年为建设期,后5年为还本期,总共8年。为规范高校建设性贷款有关会计核算,现就有关会计处理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分类分账簿反映  建设性贷款分为教学服务的基本建设、基本办学条件和基础设施改造的项目。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银行借款的有关会计业务在学校基建财务账簿上反映;属于基本办学条件和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的银行借款的有关会计业务在学校事业费财务账簿上反映。

  二、有关账务处理  (一)基本建设项目的账务处理
  1、从银行取得贷款并入学校基建财务账簿时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基建投资借款-商业银行投资借款
  2、发生基本建设支出时的会计分录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
  待摊投资
  贷:银行存款
  3、以出让方式购置的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分录
  借:待摊投资-无形资产投资
  贷:银行存款
  4、计划建设期内发生的应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基建贷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1)贷款利息未及时支付的会计分录
  借:待摊投资-银行贷款利息
  贷:基建投资借款-银行贷款利息
  (2)贷款利息当即支付的会计分录
  借:待摊投资-银行贷款利息
  贷:银行存款
  5、超过计划建设期不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而发生基建贷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1)贷款利息未及时支付的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银行贷款利息
  贷:基建投资借款-银行贷款利息
  (2)贷款利息当即支付的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收款-银行贷款利息
  贷:银行存款
  6、建设单位实现的贷转存利息收入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待摊投资-银行贷款利息
  或其他应收款-银行贷款利息
  7、学校事业费财务上划转至基建财务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金的会计分录
  A、借:银行存款
  贷:基建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
  B、借:基建投资借款-商业银行投资借款
  贷:银行存款
  8、学校事业费财务上划转至基建财务用于偿付银行贷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1)收到事业费财务上划转至基建财务用于偿付银行贷款利息(含财政贴息资金和自筹资金利息)时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基建拨款-本年度财政贴息资金拨款
  基建拨款-本年度自筹资金拨款
  (2)偿还银行贷款利息时的会计分录
  借:基建投资借款-银行贷款利息
  贷:银行存款
  9、结转办理交付使用资产实际成本的会计分录
  借:交付使用资产
  贷:建筑安装工程投资
  设备投资
  待摊投资
  其他投资
  10、工程完工交付以后,下年初建新账时冲转经费来源的会计分录:
  (1)若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来源全部为银行贷款,则将上年用贷款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冲转的会计分录
  借:待冲基建支出
  贷:交付使用资产
  (2)若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来源既有基建拨款,又有银行贷款,将上年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分资金来源渠道先拨款后贷款的顺序冲转的会计分录
  A、借:基建拨款-本年度预算拨款
  基建拨款-本年度自筹资金拨款
  贷:基建拨款-以前年度预算拨款
  基建拨款-以前年度自筹资金拨款
  B、借:基建拨款-以前年度预算拨款
  基建拨款-以前年度自筹资金拨款
  待冲基建支出
  贷:交付使用资产
  11、以后年度用自筹资金划转至基建财务偿还已办理交付使用资产手续的项目贷款,冲销“待冲基建支出”科目余额的会计分录
  A、借:银行存款
  贷:基建拨款-本年度自筹资金拨款
  B、借:基建拨款-本年度自筹资金拨款
  贷:基建拨款-以前年度自筹资金拨款
  C、借:基建拨款-以前年度自筹资金拨款
  贷:待冲基建支出
  D、借:基建投资借款-商业银行投资贷款
  基建投资借款-银行贷款利息
  贷:银行存款
  (二) 基本办学条件和基础设施项目的账务处理
  1、从银行取得贷款并入学校事业费财务账簿时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银行
  贷:借入款项-※※银行-※※项目
  2、用贷款预付项目款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及暂付款-※※借款人-※※项目
  贷:银行存款-※※银行
  3、列支核销暂付款的会计分录
  借:教育事业支出
  贷:应收及暂付款-※※借款人-※※项目
  4、单位支出账户收省财政拨入建设性贷款项目贴息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银行
  贷:教育经费拨款
  5、单位支出账户支付银行贴息的会计分录
  借:教育事业支出
  贷:银行存款-※※银行
  6、归还银行贷款的会计分录
  借:借入款项-※※银行
  贷:银行存款-※※银行

  三、事业费财务账上资金向基建财务账上划转用于基本建设的账务处理  1、高校将自有资金划转至基建财务账上用于偿还贷款本金和计划建设期内的银行贷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结转自筹基建
  贷:银行存款
  2、高校将自有资金划转至基建财务账上用于偿还超过计划建设期的银行贷款利息的会计分录
  借:教育事业支出
  贷:银行存款
  3、高校将基本建设贷款的财政贴息转至基建财务账上的会计分录
  借:教育事业支出
  贷:银行存款

  四、高校建设性贷款项目的其他有关会计核算办法,按照《高校会计制度》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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