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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企业管理的退休人员在居住地社保所报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劳社服发[2005]4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4-14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
  按照中办、国办《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的要求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4]7号)的安排,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程,切实减轻企业承担的医疗保险事务性工作,解决退休人员就医后报销难的问题,经市劳动保障局研究决定:自2005年起,三年内基本实现企业管理的退休人员可在居住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报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5月起,开展企业管理的退休人员选择在居住地社保所报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的工作。参加此项工作的企业和社保所由区县劳动保障局确定。

  二、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事先制定工作预案,要以市劳动保障局下达的指标为底线,完成此项工作。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要建立经常性的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要协调本区县有关部门落实 工作条件,做好对有关企业、社保所和相关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工作。

  四、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企业、社保所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本着自愿、方便的原则,做好退休人员选择报销地点的组织与确认工作。

  五、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企业、各社保所要认真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

  六、退休人员选择在居住地社保所报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后,其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仍由原企业负责。退休人员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报销工作的业务操作程序和时限要求,依照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简化社会化退休人员医药费报销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04]25号)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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