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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报批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办企[2005]26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5-04-11 生效日期:2005-04-11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经 贸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做好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21号),现就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 办社会职能实施工作中的有关报批办法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办社会机构对账结果的报批办法
(一)报批程序。根据财企[2005]21号文件精神,各省(区、市)财政厅(局)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第二批中央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办社会机构经费补助对账表>的通知》(财企[2005]20号)要求,根据移交双方共同核对确认的移交机构、人员及经费补助等情况,分别与有关中央企业集团联合向财政部(企业司)报送对账结果的书面报告,军工、农口企业同时报送财政部国防司、农业司。
财政部对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和中央企业联合上报的对账结果进行审核、批复,批复意见作为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与有关中央企业签订正式协议的依据。
(二)申报文件内容。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经双方核对确认的移交机构、移交人员、机构收入、日常经费支出、经费补助基数情况。具体格式按财企 [2005]20号文件印发的《第二批中央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办社会机构经费补助对账表》(以下简称《对账表》)填报。《对账表》电子文档同时通过财政部企业司“快报信箱”报送。经核对确认的移交机构个数、人数及有关经费支出、经费补助数额与财企[2005]20号文件下发数据存在差异的,应按要求在上报文件中对有关差异因素及具体原因作出详细说明,并附送有关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
(三)申报时间。原则上第一阶段工作结束后即开始组织申报。涉及中央企业较多的省份,可以成熟一个,报送一个。各地方、各中央企业对账结果申报工作应在2005年6月底之前完成。

  二、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办社会机构资产及经费补助指标划转的报批办法
(一)报批程序。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对对账结果的批复意见签订正式移交协议后,各省(区、市)财政厅(局)要分别与有关中央企业集团联合向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报移交资产及经费补助基数划转的申请文件。
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有关省(区、市)财政厅(局)和中央企业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后,批复资产划转、经费补助基数数额,明确过渡期间经费承担数额及移交前有关中央企业拨付资金的结算办法。上述批复意见作为资产移交及经费补助关系划转的依据。
(二)申报文件内容。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协议约定的移交机构、人员基本情况;拟划转资产及经费补助基数数额;过渡期间中央企业应承担经费数额及拨付办法;移交双方签订的协议(作为附件上报)。
(三)申报时间。原则上第二阶段工作结束后即开始组织申报。涉及中央企业较多的省份,可以成熟一个,报送一个。申报工作应在2005年10月底之前完成。

财政部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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