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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价[2005]费18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4-11 | 生效日期:2005-04-11 |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厅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3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公安厅
2005年04月1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公安厅:
近期,一些地方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违反国家规定向居民收取了照相费等费用,群众反应强烈。为严肃国家收费政策,保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顺利推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2003年12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明确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收费政策。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文件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自立收费项目收费。严禁公安机关与企业合作建立人像采集系统并收取照相费。
坚决纠正地方自行出台收费规定的行为。各地自行出台的有关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规定,必须在2005年4月30日前予以纠正。逾期不予纠正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将在全国进行通报。
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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