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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分红补贴从财政预算中列支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抚政办发[2005]2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4-1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3号文件),为支持我市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市政府下发了《关于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抚政办发[2005]1号文件),明确了对亏损信用社由政府承担2.75%的补贴。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庆于对2005年第一季度专项票据发行考核中存在部分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亏损信用社的新增股金分红补贴从财政预算中列支。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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