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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州市财政厅、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安监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高危行业的安全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安监[2005]27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5-04-1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安监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高危行业的安全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安监[2005]2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加强领导,指定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做好高危行业安全费用的提取与使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州市财政厅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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