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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国办发[2005]2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4-18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认真落实好各项规定,切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凡已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以及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涉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财政部要采取有效有力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实行依法采购,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略)
国务院办公厅
2005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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