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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冀地税函[2005]85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5-04-18 生效日期:2005-04-18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全国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财税[2005]4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根据我省具体情况,重新确定各地调查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额规模,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市局4个单位调查规模要达到当地2004年营业税实际入库数的41%以上;承德、张家口、秦皇岛、廊坊、沧州、衡水、邢台市局7个单位调查规模要达到当地2004年营业税实际入库数的40%以上;省直属征收局负责征收管理的营业税纳税户要全部列入调查范围。
属于营业税纳税人的外商投资企业要全部列入调查范围。

  二、考虑到地税系统工作需要,各地要上报与国税部门重复的企业数据,省局将对数据进行统一处理。

  三、关于汇审和上报市级地税机关要在2005年5月31日前完成调查数据的汇审、上报工作。在上报调查数据的同时,要上报调查数据特殊情况的说明和企业纳税人名录。以上文档电子数据的上报地址和目录为:省局/ 计会处/ 计划/ 税收资料调查/2004年。
调查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进行总结和分析,工作总结和分析报告要在2005年6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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