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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审验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财综[2005]3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4-13 | 生效日期:2005-05-01 |
省物价收费许可证发放服务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延期执行黑价联字[2002]94号文件的请示》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取消全省各级收费许可证发放机构收取的收费许可证审验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收费许可证发放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如数解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二、收费许可证审验费取消后,全省各级收费许可证发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履行管理职能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予以解决。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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