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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交通局关于实行公路客运燃油附加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郑价金[2006]1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6-09-25 | 生效日期:2006-09-25 |
郑州市辖(市)县物价局、交通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的通知精神,为了应对燃油价格上涨对旅客运输的影响和省上改委[2006]19号内部明电关于实行公路客运燃油附加政策的通知,决定对郑州市公路客运实行燃油附加政策,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燃油附加收取范围。除已实行市场调节运价的车型不收取燃油附加外,其他各类客运车辆均按规定收取燃油附加。跨省对开的班车是否收取燃油附加由客运企业与对开企业协商确定。
二、燃油附加标准,凡按规定收取燃油附加的客车统一在原省计委、省交通厅《关于改革公路客运价格形成机制调整公路汽车客运运价的通知》(豫计价管[2001]366号)规定的运价基础上按每人公里0.017元的标准向旅客收取燃油附加(农村客运即城乡线路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标准另处通知)。
三、燃油附加作为客运企业正常的营运收入核算入帐,按规定照章纳税。
四、此次公布的燃油附加标准是按照我省目前的成品油价格水平核定的,今后若遇燃油价格上下调整幅度较大时,将根据调整后的燃油价格水平适时调整燃油附加标准。
五、各市辖(市)县交通主管部门上根据本通知的规定,重新核定公路客运班线表,并公布执行。客票价格尾数取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按省发改委豫发改办传真[2006]19号规定执行。
郑州市其他机构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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