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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灵璧石资源开采管理的意见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灵政秘[2005]4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4-13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灵璧石资源开采环节的管理,制止乱采滥挖等非法开采行为,保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灵璧石资源开发、开采秩序,促进灵璧石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灵璧石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和县政府《关于加强灵璧石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以保护和有效利用为重点,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立足实际,科学合理地搞好灵璧石资源开发开采工作,避免或减少灵璧石资源的破坏和流失,真正发挥灵璧石资源优势,体现灵璧石的经济价值,促进灵璧石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科学规划
灵璧石资源开发实行统一勘查、统一规划、统一设标定界,按计划限量开采。各有关乡镇要迅速组织力量,深入一线,摸清辖区内灵璧石资源的分布总量,根据现有存量和市场需求情况,按先荒地后耕地的顺序,尽快划定开采区和保护区。开采区划定范围原则上不能超过辖区内灵璧石资源分布总量的三分之一,其余为保护禁采区。并务必于4月底将具体开采区和保护区的规划报县灵璧石资源管理办公室,经审查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划定的开采区和保护区要设标定界,具体设标定界工作,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当地政府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
三、规范开采
凡需从事灵璧石开发、开采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按照划定的开采范围进行开采,服从管理。
(一)从事灵璧石开发、开采的单位或个人,应持拟开采区所在地灵璧石开发利用服务中心证明,到县灵璧石资源管理办公室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申请采矿权的资质条件:1、有与开采方案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2、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3、具有经营资格的场所和存储场所;4、具备采矿权设定的其他条件。
(二)县灵璧石资源管理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开采申请之日起20日内,根据灵璧石资源规划方案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进行审查核发采矿许可证。
有条件的地方,采矿权可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中标人按照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和采矿权使用费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
(三)采矿权人必须按划定的范围进行开采,严禁越界或破坏性开采。同时,要严格遵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开采安全保障措施进行采挖。
四、强化监管
(一)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开采管理、监督、检查,对越界或破坏性开采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灵璧石和违法所得,对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灵璧石资源破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有关乡镇要根据规划开采方案,切实加强监督。要深入开采区一线进行现场指导,对划定的开采区、保护区设标定界,进行现场查看、严抓落实。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责令限期恢复;对拒不恢复,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采出的灵璧石要按照当地灵璧石开发利用服务中心指定的地点摆放,实行集中管理、统一销售,从而逐步形成合理规划、有序开采、规范管理、统一营销的良好局面。
(四)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共同抓好灵璧石资源开发保护管理工作。对拒不服从管理,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领导
(一)广泛宣传。各有关乡镇和部门要组织力量,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张贴标语、悬挂横幅、散发传单等广大干群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市政府的《灵璧石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县政府的《关于加强灵璧石管理的通告》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灵璧石资源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特别是要将宣传单发放到开采户、经营户手中,让采石户和经营户自觉地遵守办法,为做好灵璧石资源开采环节管理工作扫清思想障碍。
(二)健全机构。为加强对灵璧石资源开采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乡镇要进一步健全完善灵璧石资源管理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抓,分管领导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积极协助上级管理机构搞好对本辖区灵璧石资源开发、开采等管理工作。重点产石村、经营村均要成立灵璧石开发利用服务中心,在灵璧石开采、放置、评估、登记等过程中提供优质服务,代办相关手续,从而形成上下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使灵璧石产业走上科学、良性的发展轨道。
灵璧县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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