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鲁价费发[2005]6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4-12 生效日期:2005-04-01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和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报告》(鲁劳社办[2005]11号)收悉。为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形势发展需要,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结合我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实际,现将我省劳动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费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仍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268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即申诉人数为3人以下的,每件20元;申诉人数为4至9人的,每件30元;申诉人数为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最高不超过400元;
  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计算收取费用:争议标的额为10000元以内的500元,10001元-50000元的部分按3%收取,50001元-100000元的部分按2%收取,100001元-200000元的部分按1.5%收取,2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1%收取。

  三、以上收费资金要按执收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前须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好收费公示。
  本标准自二○○五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5年04月12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