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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价费发[2005]6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4-12 | 生效日期:2005-04-01 |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和进一步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的报告》(鲁劳社办[2005]11号)收悉。为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形势发展需要,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结合我省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实际,现将我省劳动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费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仍执行原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268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即申诉人数为3人以下的,每件20元;申诉人数为4至9人的,每件30元;申诉人数为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二、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最高不超过400元;
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计算收取费用:争议标的额为10000元以内的500元,10001元-50000元的部分按3%收取,50001元-100000元的部分按2%收取,100001元-200000元的部分按1.5%收取,200001元以上的部分按1%收取。
三、以上收费资金要按执收单位的财务隶属关系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前须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好收费公示。
本标准自二○○五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山东省其他机构
2005年0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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