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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等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鲁价费发[2005]67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4-12 | 生效日期:2005-04-12 |
各市人民政府: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转发给你们,并报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面实行危险废物处置制度。逐步实现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从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危险废物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坚决纠正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发展经济的行为,把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来抓,明确任务,加强协调,研究制定和落实对危险废物处置项目在土地供给、价格与收费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切实推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发展。
二、改革危险废物处置运营机制和管理体制。鼓励各类所有制经济积极参与投资和经营,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投融资及运营管理体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主体企业化、运行管理市场化。根据《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国函[2003]128号)的要求,我省将在2006年底建成3个省级危险废物处置中心、17个市级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各地、各部门要转变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只能由政府投资、国营单位负责运营管理的观念,解放思想,采取有利于加快建设、加快发展的措施,切实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运营的市场化改革。
三、完善危险废物处置价格形成机制。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处置费本着“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向接受委托的经省级环保部门核准资质的处置单位交纳。危险废物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工业危险废物和社会源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的重量计收,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废物处置费,原则上根据医疗废物产生量计收,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住院部,按照医疗机构病床数及病床使用情况按月计收;对无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可按实际产生医疗废物重量核定计收;处置单位也可与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按医疗废物重量或其他约定支付处置费用。医疗机构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成本,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解决。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定价原则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物价局和省有关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处置费应在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成并投入使用后收取,全部用于支付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处置费用。已交纳危险废物处置费,且危险废物已被收费单位接纳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对该部分危险废物不再交纳排污费。
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力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03]118号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略)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环保局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建设厅
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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