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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陕价行发〔2005〕6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4-15 生效日期:2005-04-15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公安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公安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址(发改价格(2005)43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公安厅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公安厅:
  近期,一些地方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违反国家规定向居民收取了照相费等费用,群众反应强烈。为严肃国家收费政策,保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顺利推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2003年12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址(发改价格[2003]2322号),明确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收费政策。各地公安机关在办于是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文件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自立收费项目收费。严禁公安机关与企业合作建立人像采集系统并收取照相费。

  二、坚决纠正地方自行出台收费规定的行危各地自行出台的有关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规定,必须在2005年4月30日前予以纠正。逾期不予纠正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将在全国进行通报。

  三、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危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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