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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教计[2005]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5-07-01 生效日期:2005-07-01
 

各市人民政府,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控制代收性、服务性收费。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三部委的要求严格控制和管理各类代收性、服务性收费。对地方有关部门借各种工作名义向学校和通过学校收取、摊派费用的,学校要坚决予以拒绝,并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反映。

  二、加强高校收费资金预算管理。各高校要按照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确定收入数,全额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各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核算,不得“坐支”,或委托其他单位代收代支,严禁账外设账,严禁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转移资金,逃避监督。学校的学费等收入统筹用于办学支出,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

  三、建立收费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政策告知制度。在新学年学生入学前,各高校要在印发的招生简章上写明本校学费、住宿费的具体标准,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和措施,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办理办法等,把收费与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告知每一位入学新生。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二00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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