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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试行)》的决定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深国资委[2005]17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4-12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调整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我委已出台一系列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决定废止原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于2000年3月20日发布的《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深国资委[2000]10号)和原深圳市企业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深圳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试行)》(深企改办[1994]2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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