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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宁财税[2005]524号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发文日期:2005-06-27 生效日期:2005-06-27
 

各区县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分局(局)、县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05]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06月27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苏财税[2005]43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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