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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市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财政收入目标考核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津政办发[2005]02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4-08 | 生效日期:2005-04-08 |
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宏观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现就对我市企业主管部门进行财政收入目标考核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和内容 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将工业行业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非工业行业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缴纳税款情况,纳入经济工作目标考核范围,按照企业主管部门所属重点企业上年度税收完成情况和规定的增长幅度确定考核目标。同时,将上述重点企业按行业进行分类统计,由企业主管部门就行业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综合性分析评价。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市经委负责工业行业,市商务委负责商贸行业,市建委负责建筑安装行业,市交委负责邮政通讯和交通运输行业,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金融保险行业,市农委负责有农业区县的企业。
二、考核目标的确定和落实 财政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预期目标,综合考虑各项经济性、政策性和管理性因素,及时提出年度财政收入考核目标和分解落实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下达到企业主管部门。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将财政收入考核目标分解落实到有关总公司(集团)和重点企业。
三、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国税和地税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分行业、分重点企业的税收统计分析制度,按照统一的格式,每月对确定的重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统计,将统计分析报告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分送市发展改革委和企业主管部门。
统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重点企业生产经营统计报告制度,按月向市发展改革委和企业主管部门提供有关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纳税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按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所属行业和企业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同时还要报告本部门负责落实的重点企业税收收入考核指标和所属行业重点企业税收完成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要将企业主管部门财政收入考核目标完成情况按季进行通报,对于未达到收入进度的部门,要给予明确的提示,并要求其认真分析原因,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全面落实工作责任。
四、工作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收入目标考核工作,在指导思想上要注重速度和效益的统一,防止出现片面追求速度而不顾经济效益的现象;要促进改革,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和技术更新,积极培养财源;要及时分析财政收入增降变化,制定和采取提高经济效益、增加财政收入的措施;要督促企业依法纳税,严格执行各项财税政策,确保各项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
天津市政府
二00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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