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5年乌兰察布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乌政发[2005]3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1-01 | 生效日期:2005-01-01 |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研究制定了《2005年乌兰察布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详见附件1),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以下具体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填制《乌兰察布市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表式详见附件2),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财政预算内资金包括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财政预算外资金是指政府批准的各类收费或基金。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采购的,即采购人的采购项目只要含财政性资金,都要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凡是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凡是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也可以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由采购人分散自购。对于一些涉及全市性或跨部门、跨旗县的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四、集中采购目录中办公自动化设备,在限额标准(市级5万元,县级2万元)以下的零星采购,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由采购人到定点单位自行采购,但采购人年内零星采购同一产品不得超过两次。
五、市级对会议、印刷、车辆加油和维修服务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有特殊要求的大宗印刷项目,经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面向社会采购。
六、采购项目资金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都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采购。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规定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
七、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所有工程采购项目,都要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同时必须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填制《乌兰察布市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履行政府采购立项审批手续。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自治区有关工程招标规定组织实施。其他装饰维修改造工程和零星工程的采购,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规定组织实施。
八、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和支付,都必须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或政府采购财政专户直接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凡是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必须依法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及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或计划,报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凡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分解项目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的行为,一经发现,除不予拨付采购资金外,将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十、根据我市财政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作需要,乌兰察布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今后由市政府每年修订公布一次。
十一、本《目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要求修改、补充的,由市政府另行公布。
十二、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2005年乌兰察布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略)
附件2:《乌兰察布市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略)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
2005年01月01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