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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河道管理工作的通告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赤政字[2005]5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5-04-07 | 生效日期:2016-12-11 |
为确保中心城区河道顺利行洪,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现通告如下:
一、中心城区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半支箭河段(自河口至上游巴黎大桥处计3000米)、锡伯河段(自新城区规划中的外环路南端对应处至老北大桥处计 9150米)、阴河段(自河口至上游友谊大街东端对应处计3600米)、英金河段(自老北大桥至红庙子渠首下游300米处计3355米)。
二、不准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废弃土、污水、粪便。禁止用垃圾废土向河内侧加宽堤坝、挤占河道,影响通洪断面。
三、不准在河道内种植一切农作物或栽种树木。
四、不准在河道内无证采砂取土。
五、未经批准不准在河道、堤坝、桥梁两侧设置广告牌匾。
六、未经批准不准占用河道护岸和堤坝。
七、不准破坏护岸树木。
八、不准毁坏堤防、护堤设施和防洪等设施。
九、赤峰市中心城区河道城防管理职责隶属市建委,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市建委河道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赤峰市人民政府
200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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